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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章节要点:教育法律法规(3)

时间:2012-9-20 17:01: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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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依法执教

(一)依法执教的含义

所谓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参照的法律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一部关于教育的基本法规,它对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学校的法律地位、教育与社会关系、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了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也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该法从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义务教育学制、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义务教育的管理及其体制、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的师资、义务教育的教学、义务教育的考核与监督以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作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我国18周岁以下的、人口总数1/3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系列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四有”新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内容是指导我们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章程和依据,还有《国旗法》、《交通法》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教师只有熟悉这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才能做到依法执教,防止和杜绝体罚学生、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等违法行为。

(二)依法执教的意义

1.强化教育的社会功能

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要确保教育重要地位的落实和功能的实现,就要解决好教育在投入保障、结构调整、运行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与社会发展变革的适应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法制方面的保证和规范显然是不行的。法制的保证就是要依法促教、依法保教,法制的规范就是要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

2.保证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普及的程度和水平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着综合国力和现代化的程度和水平。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虽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存在许多阻力。比如有的地方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条件简陋,辍学率高等问题,都严重地阻碍着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的速度和质量。克服和解决这样的问题,离不开法制的规范和保证。

3.保证教育有序化、规范化发展

教育的发展及其自身运行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已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特点和趋势,它是教育在质量和效益方面良好发展的重要条件。现代教育在其发展规模和速度、内在结构和体制等方面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以往任何时期的教育所无法相比的,它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和运行,没有法制化的保证和运行也是不行的。

4.保证教育人道化

作为一种文化精神,教育人道化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要特点和追求。在现代教育中,人道的保证和维护,光有教育内部的伦理性倡导和约束是不够的,也必须要有法制的保证和规范。

(三)依法执教的标准

第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首先,要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每个教师要自觉地运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科学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次,要拥护和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为教育者和学生的引路人,教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政治上的敏锐性和坚定性。要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努力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初级阶段基本纲领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的要求,广大教师无疑应当在这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把坚持职业行为方向的问题自觉地提高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高度来认识。对于每个教师来说,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当首先明确自己依法承担的历史使命,自觉忠诚于教育事业;其次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懂得履行或不违背法律规定教师应担负的责任,这样才能促使教师自觉地端正行为方向。

第三,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师的职业活动关系到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个教师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一方针。此外,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共利益,学校不得搞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教师也必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

第三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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