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1.体检由宁夏党校负责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5.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6.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六)考察
1.对列入考察对象的人员,由宁夏党校负责实施。具体考察方式和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德才表现、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再次审核。
3.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的除外),并确有事实依据,经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可取消招聘资格。
4.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应聘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1.根据考核、考察、体检结果,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经校(院)委会议审定并在宁夏党校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
2.由我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编制、档案移交、工资、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3.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8年)并纳入全额预算事业编制管理;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E类人才相关待遇
1.享受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宁夏党校有关文件执行。按月给予全日制博士4000元补贴,连续补贴5年。
2.自治区给予安家费20万元,分期打入人才个人账户;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8—30万元,具体资助额度须经专家评审项目情况核定后,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由相关人才专用,按照科研和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支出。校(院)一次性提供安家费8万元,科研启动资金2万元;配置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各一台。
3.对毕业于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包括"双一流大学"、原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其他高校中教育部评估排名前10位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录用当年即可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免试进入优质公办学校就读;申请转入宁夏普通高中就读的,安排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的市、县(区)内示范性高中就读。配偶来宁工作的,原则上参照原工作单位性质、身份及专业专长予以安置。对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自愿参加宁夏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的,非宁夏户籍人员可按宁夏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5.对引进人才按照每人1200元标准,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6.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房。对未享受周转房的,每月发放2000元租房补贴,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对未享受住房(拥有产权)的、在我校(院)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并继续留在校(院)工作的,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
联系电话:0951-6660160,18995115879(潘老师)
0951-6660163,17795102635(郭老师)
邮箱:nxdxrs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