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聘人员参加资格审查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1)《乌兰察布市2019年第二批次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19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之前持加盖院<系>和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
(4)引进岗位要求的有关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确定直接进入考察范围人员
资格审查结束后,符合直接进入考察范围人员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免费师范生,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进入考察环节。
(四)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报名结束后,根据通过资格审查情况,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筛选确定进入面试考核人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员不足1∶3比例的,直接进入面试考核。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超过1:3比例的,通过事业单位综合测评等方式,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考核人员。
(五)面试。面试相关工作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另行通知。
(六)考察
各旗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引进人员的考察工作;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引进人员的考察工作。
1.对直接考察范围的人员以及面试合格人员的考察,主要通过审阅引进人员档案材料和了解实际表现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拟引进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表现等。
2.各旗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在考察结束后一周内,将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
(七)体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引进人员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及相关修订标准执行。
(八)聘用
1.各旗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引进人员,拟引进人员名单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http://rsks.wulanchab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引进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引进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3.引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拟聘用人员一经办理聘用手续后,5年内不准调动工作或参加其它机关事业单位的考录聘用。
五、引进人员管理
(一)引进人员按其引进单位所属地区由市和旗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与用人单位双重管理。
(二)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调整引进人员的岗位,并将岗位、职务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三)用人单位每年在年度考核干部时把引进人员作为单列对象进行考核,也可结合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报送市和各旗县市区组织部、人社局。
六、其他事项
(一)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聘用在乌兰察布市范围内中小学校任教的,享受《乌兰察布教育系统引进优秀人才计划实施办法》(乌教字〔2015〕114号)相关优惠政策。
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是指: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
(二)对引进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人才引进工作全过程,在人才引进工作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引进人员与引进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三)本次人才引进公告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发布,请予关注。引进人员在人才引进工作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四)根据全市人才引进总体方案要求,本批次人才引进调剂聘用需经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引进情况另行研究确定。对于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引进。
(五)本公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474-8320213、8301779
网报技术服务电话:0474-8246513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