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心业余体育学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教师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佛山市中心业余体育学校拟向社会招聘2名教师,现依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制定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
数学教师1名,从事数学教育教学工作。
音乐教师1名,从事音乐教育教学工作。
二、薪酬待遇
工资待遇按国家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及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招聘范围
1、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师范毕业生。
2、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人员。
(三)岗位任职条件
1、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应届硕士研究毕业生。具备教师资格条件,在职人员年龄要求在30岁以下(截止至报名开始当日),应届毕业生年龄不限。
2、专业要求:
数学教师:
A070101 |
基础数学 |
B070101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A070102 |
计算数学 |
B070102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A070103 |
概论率与数理统计 |
B070103 |
数理基础科学 |
A070104 |
应用数学 |
A0711 |
系统科学 |
A070105 |
运筹学与控制论 |
A0712 |
科学技术史 |
音乐教师:
A050401 |
艺术学 |
A050407 |
广播电视艺术学 |
A050402 |
音乐学 |
A050408 |
舞蹈学 |
A050404 |
设计艺术学 |
B0505 |
音乐与舞蹈学类 |
A050405 |
戏剧戏曲学 |
B0506 |
戏剧与影视学类 |
A050406 |
电影学 |
A050505 |
艺术硕士 |
专业名称参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7年版)。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7版)》专业要求的,可选择专业要求中相近专业报考,但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提供原毕业院校出具的认定为相近专业的证明方可报考。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招聘公告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告发布的10个工作日后可以开始接受报名。
(一) 报名时间:2017年12月25日— 12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
(二)报名地点:佛山市中心业余体育学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河滨路2号(邮编:528000),联系电话:0757—82815650(含传真)、0757—83381061,联系人:朱老师、麦老师。
(三)报名要求:报名采取邮寄资料或现场报名的方式,应聘者须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并提供个人简历、职称证明、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获奖证书、论文及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暂未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的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学校关于本人能在毕业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证明。)
(四)资格审查:我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考试对象,并以电话或短信通知考试时间、地点, 留意电话、手机短信通知。
五、考试
(一)笔试: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均需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学科专业知识或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等。笔试成绩按100分计算,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每个招聘岗位按1:4的比例确定试教及面试人选(不足4人则按实际人数)。
(二)试教:由学校安排试教班级及内容。试教总分为100分,以评课小组成员的平均分为试教成绩(分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
(三)面试: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以考评小组成员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分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四)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笔试、试教和面试成绩按4:4:2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
六、体检
根据拟聘人数,各招聘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体检人选。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组织体检人选到指定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可按成绩高低在具备候选资格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所需费用由我单位支出。
七、考核
对体检合格者,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组织考察。因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聘用的,可在同一岗位中按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与聘用
(一)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招聘人选,名单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我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试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批准聘用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正式聘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