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豫人社〔2015〕55号)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乡市卫滨区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区属小学教师40名,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9名,平原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名,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名。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及相关要求见《卫滨区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计划一览表》和《卫滨区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岗位计划一览表》。
二、招聘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符合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如30周岁以下指1987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他年龄段类推);
(四)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资格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各类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
4、现役军人及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2017年应届毕业生除外);
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取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2017年7月17日,在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
wbq.gov.cn/)发布信息。
(二)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现场采集考生信息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17年7月26日-7月28日(上午8:30-11:30,下午3:30—18:00)
2、报名地点: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小学院内(新乡市人民路与解放大道交叉口西100米路南)
3、报名办法: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专业)报名,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三)资格审查
所有报考人员,均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尚未毕业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院校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就业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人事代理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1、报考教师岗位的还须提供相应教师资格证(具有教学工作经历人员须提供单位及主管部门的两级工作证明、近三年来工资发放首末两个月的凭证,三年教学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7年9月30日)。
2、在农村服务满5年的大学生村干部且现在卫滨区基层工作的大学生,还须提供服务所在地镇、办出具的证明,加盖县(区)组织部门公章。
3、在卫滨区社区服务满3年且现在岗的社区工作人员,还须提供社区出具的证明,加盖镇、办及区民政部门公章。
4、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5、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
6、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负责,报考管理岗位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报考时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验合格后交复印件一份和近期同底版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同时提交本人填写的《新乡市卫滨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2份(需网上自行下载,A4纸打印),笔试考务费每科30元,共计60元。
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免交笔试考务费。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后,到缴费处办理免缴费用手续。拟免交笔试考务费的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或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原件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再受理。
各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与拟招聘人数比例不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拟招聘岗位。同时,将及时通知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重新选报其他岗位,未重新选报的,退还其缴纳的笔试考务费。
本次招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聘用全过程。报名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