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诚实守信。
(三)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招聘,所签就业协议无效,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一)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
(二)在校期间有不良记录的。
(三)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的。
(四)毕业证书上标明的专业与招聘专业不一致的。
(五)体检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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