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市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公告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7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7〕3号)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现将2017年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办法予以公布。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纪律、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
3.报考小学和幼儿园岗位的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普通中学和中职学校岗位的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
本科、硕士研究生专业不一致的,可在本科、硕士研究生专业中选报一个。硕士研究生应同时具备相应硕士学位。
4.具有所报考学科相应岗位的教师资格证。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须在2017年3月24日(含3月24日,下同)报名前取得。
2017届毕业生若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
(1)应提供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含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三科笔试均合格,下同)和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或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和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职业学校专业课岗位暂不要求。
以上证书应于2017年3月24日前取得。
(2)所学专业符合岗位学科要求。报考普通中小学和中职岗位、幼儿园岗位的应与所报考学科专业范围一致(详见附件8)。
5. 以下人员不得报名:
(1)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2)现役军人;
(3)尚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或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
(4)曾因犯罪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本市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聘用事业单位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之后、聘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本次考试或聘用资格。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报名。对考生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程,一经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简章规定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含考核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岗位条件
本次招聘分不具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指2017届毕业生和往届未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人员,简称无职称人员,下同)和具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简称有职称人员,下同)两种,其中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文件应于2017年3月24日前取得。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本人符合报考的岗位条件、何时取得何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若属于随军家属应同时备注。
岗位条件分为四类:第一类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学岗位,第二类小学教学岗位,第三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第四类幼儿园教学岗位。
1.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学岗位
(1)符合基本条件的无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指2017年3月24日前户籍已迁入厦门,不含在厦各类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因升学把户籍迁入高校集体户口的原厦门户籍考生视为厦门户籍,下同)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1987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
②非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2017届毕业生,年龄25周岁以下(1992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
③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
以上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符合基本条件的有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且具备二级教师(中学二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②厦门户籍且具备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2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厦门,具备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④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教师类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⑤非厦门户籍具备高级教师职称(中学高级)或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以上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小学教学岗位
(1)符合基本条件的无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师范类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或非师范类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 及以上,年龄30周岁以下。
②非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2017届毕业生,年龄25周岁以下。
③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
④厦门户籍且原厦门师范学校(普师)中专毕业后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1982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以下。
以上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符合基本条件的有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且具备初级教师(中学二、三级,小学一、二、三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30周岁以下,师范类大专或非师范类国民教育系列本科(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②厦门户籍且具备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下同)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厦门,具备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④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教师类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⑤非厦门户籍具备高级教师(小中高)职称或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小学在岗在编教师。
以上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