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按总成绩(同一岗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一)考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九、聘用及相关待遇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待毕业后(须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凭《报到证》办理聘用手续。
(二)聘用后工资待遇按广州市及南沙区事业单位有关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三)被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四)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报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暂定为岗位所列专业技术级别。其暂定岗位的时间不计算为相应的任职年限,待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才予以起算任职年限。
十、注意事项
(一)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人员名单,若出现总成绩同分的,先按《招聘岗位表》规定的优先条件排名区分先后;如条件仍相同,则再按面试成绩、笔试主观题成绩的先后顺序排名区分先后(教师岗位按专业能力测试成绩、面试成绩、笔试主观题成绩的先后顺序排名区分先后);若仍不能区分排名先后顺序,则再进行专业能力测试,高分者进入体检环节。
(二)应聘人员已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高于应聘岗位等级的,如被录用,均按招聘岗位中标明的岗位等级和省、市有关规定聘用。应聘人员一经报名,视为接受上述条件。
(三)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将取消考试、体检资格。
(四)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如已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据此解除合同,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承担,并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将违规造假人员进行网上公示,按违规造假情况的严重程度予以3至5年禁止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惩处。
(五)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考费用,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
(六)为便于管理,非广州市户籍考生须在录用后将户籍迁至广州市。
本公告未明确事宜,以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为准。
咨询、投诉电话:
教育系统020-34683336
王先生13570076669、谭小姐13560027989;
卫生系统020-84980986
何先生13826052321、袁先生15989229554
其他事业单位岗位020--39910578
万小姐13826258039、陈先生13711660029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2日
附件:
1、赴全国重点高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教育系统岗位).xls
2、赴全国重点高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卫生系统岗位).xls
3、赴全国重点高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其他事业单位岗位).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