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中职(中技)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和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以上学历的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指2016年毕业,并于同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中职(中技)学校毕业生(含2014年、2015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就业的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指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中职(中技)学校毕业生;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的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含往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必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毕业的普通高等、中职(中技)学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毕业不超过1年的报考者视为应届毕业生。
年龄要求为18-40周岁(1975年12月1日至1998年12月1日出生)。个别专业或特殊岗位确有需要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0年12月1日之后出生)。应届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工作,不视为工作经历。招聘岗位要求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执业或职业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应提供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
报考人员年龄、工作经历和相关证明材料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行政处分未满5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3.近两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刑事处罚期未满的人员。
5.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未满、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应聘的情形。
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按招考对象类别对应报考。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报考证明。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学习证明材料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方可报考。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现役军人、未满服务期(含试用期)公务员(工作人员)、原为公务员或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