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应届毕业生
原则上应招聘师范类毕业生。招聘非师范类毕业生,须是专业相近、且获得各种学业奖励的优秀毕业生。
1. 学历要求。
须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全日制专科学历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招聘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非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须具有艺术特长。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同时须具有相应学位。
2.各类从业资格要求。
(1)须持有教师资格证或申请教师资格必备证书、持有《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应聘人员,教师资格证可放宽至录用一年内获得。
(2)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应聘人员,应聘幼儿园教师岗位须持有学前教育上岗证(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学前教育上岗证放宽至录用一年内获得)。
(3)须持有由户籍所在地或毕业院校所在地颁发的普通话等级证书(教师须二级甲等及以上)。
(4)须持有外语等级证书。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须持有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及以上证书(艺术类毕业生须提供学校三级英语合格证明或专业外语课程合格成绩单,);
3.须参加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招聘考核,考核成绩达到录用标准。
4.须参加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的教师职业素质测试,测试结果达到均值及以上。
5.品貌端正,学习优良,身心健康。
6.须符合学校对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聘社会人员
1. 招聘本市社会人员(即从我区教育系统外或外区县引进人员)
(1)学历要求。
招聘教师,须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全日制专科学历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招聘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非学前教育专业的社会人员,须具有艺术特长。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或为区(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或持有市级及以上教学比赛等第奖的应聘人员,学历条件可放宽为职后进修获得。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同时须具有相应学位。
(2)须是区(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或区(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或持有区(县)级及以上教学类竞赛等第奖。30周岁及以下的社会人员,可不作此项要求。
(3)须符合招聘应届毕业生规定的各类从业资格要求。其中,本市外区县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未在注册范围内的除外)应提供定期注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证。
(4)身心健康,且年龄一般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8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如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即197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5)须参加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招聘考核,考核成绩达到录用标准。
(6)须参加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的教师职业素质测试,测试结果达到均值及以上。
(7)须符合学校对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8)体检:对招聘考核成绩达到录用标准的、公示无异议的应聘人员,统一组织体检,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新区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执行,幼儿园应聘人员还须符合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规定的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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