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人员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交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已签署就业协议或已就业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须出具协议签署单位或有用人权限部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教育类岗位的提供教师资格证,报考卫生类岗位的须提供执业资格证书。
各种证件均须提供复印件一份。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5天仍未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综合类岗位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能力测试》,《综合素质能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判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教育类岗位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育基础知识》,《教育基础知识》主要测试教育学、心理学、师德规范;卫生类岗位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学基础知识》。笔试采取两科连续考试方式进行,中间收发试卷期间考生不得离场。三类笔试均实行涂卡机读阅卷方式进行阅卷。
笔试时间:2012年7月8日上午
8 :30—9 :30 《公共基础知识》
9 :40—11:10 《综合素质能力测试》或《教育基础知识》或《医学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及考场安排见笔试准考证。
笔试结束后,按《公共基础知识》占50%,《综合素质能力测试》或《教育基础知识》或《医学基础知识》占50%的比例,以百分制计算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分项)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数1︰3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员,达不到招聘人数3倍的,按照实有人数确定面试人员,最后一名成绩相同者一并进入面试。
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于7月10日前在垦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布。
(二)面试
卫生类岗位采取专业综合素质答辩形式进行;教育类岗位和综合8-1、综合10、综合11-3岗位采取讲课形式进行(教育21、22、23岗位在讲课中必须加试唱歌和跳舞两项特长);其他综合类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计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面试时间、地点:在公布笔试成绩时公布。
面试考务费收取标准:每人70元。
(三)总成绩
笔试、面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采取百分制计算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总成绩相同者,按面试、《公共基础知识》、学历、考核等依次确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为最终考试成绩。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考试总成绩和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即时在垦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布。
五、考察和体检
根据总成绩依所报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考察、体检入闱人员。考察和体检,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进行。主要考察入闱人员的基本情况(年龄、学历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体检统一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教育类岗位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其他类别岗位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入闱人员承担。用人单位或入闱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果公布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要求的一方负担。对考察、体检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对因此造成的空缺,按总成绩分岗位依次递补。
考察体检时间:在公布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时公布。
六、聘用和选岗
经考察、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垦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为拟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同一招聘岗位存在多个用人单位的,拟聘用人员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
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聘用资格出现人员空缺的,聘用前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新聘用人员列事业编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
未尽事宜,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处理。有关招聘事项信息将通过垦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应聘人员应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最新招聘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咨询电话:0546—2521015
监督电话:0546—2521351(垦利县监察局)
附:1,2012年垦利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教育类)
2,2012年垦利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卫生类)
3,2012年垦利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综合类)
垦利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