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舟山市教育局赴浙江师范大学公开招聘教师公告(2017年第30号)
为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服务群岛新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8届高校毕业生系列专场招聘活动的通知》精神,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要求,经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舟山市教育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日赴浙江师范大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直属学校教师17名(招聘计划及报名条件详见附件1)。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愿意履行教师义务;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有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
(三)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报考;
(五)目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六)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同等学历、学位。
(七)本次招聘所涉及资格条件的计算时间统一截止至2017年11月17日。
三、信息发布平台
(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zsrls.gov.cn。
(二)舟山教育网:www.zsjy.gov.cn。
其中舟山教育网为发布考试、体检、考察等相关信息的唯一平台。
四、报名办法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地点:浙江师范大学(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二)报名时间:2017年12月2日上午9:00--12:00。
(三)报名咨询电话:0580-2046210,张老师(13505803285)。
(四)报名所需材料(所有证件证书均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
2.报考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证书(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3.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4.《舟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见附件2);
5.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其它相关获奖证件证书等材料。
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招聘岗位。舟山市教育局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公示、聘用等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招聘或聘用资格。
五、考试
舟山市教育局按照适岗性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现场面谈,经筛选后确定参加考试对象。报考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招聘岗位数的3倍,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某一岗位合格报名人数超过招聘人数5倍,按学校奖学金获取数量及等级、是否担任学生干部、是否优秀毕业生、是否中共党员、各类证书和荣誉获得情况以及社会实践情况等进行筛选,按计划招聘人数3倍比例确定参加考试对象,并于12月2日当天下午以电话和群发短信通知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形式为说课+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评相应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表举止及适岗性等基本素质;说课和结构化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合格分均为60分,低于60分的,直接淘汰。
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体检及考察
考试结束后,在说课和结构化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两项成绩各50%合成为考试总成绩,然后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 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考试总成绩相等,以说课成绩高的排位在前(以说课成绩高的排在前),若成绩还相等的,则进行加试。体检参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考察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舟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七、公示及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者,按岗位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舟山市教育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舟山市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并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到相关市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对象公示后,在规定时间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能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均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须在工作后二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将解除聘用合同。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工作一律不予递补。
(二)报考人员对本招聘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舟山市教育局反映。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舟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80-2046210、2047074,监督电话:0580-2600333。
(四)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舟山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