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中山火炬开发区下属水利所等6个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共17名。为确保此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及中山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人员,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年龄条件详见各岗位要求;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的或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开除处分的;
(4)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应聘人员年龄和工作经历界定:应聘人员年龄和工作经历年限计算至2016年9月19日止。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具体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1)报名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至9月2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楼101室
联系电话:89873709,联系人:李小姐
(4)监督电话:0760-88512388(中山火炬开发区纪工委)
(二)报名要求
(1)需按照本通告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在报名地点现场报名;
(2)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一致;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凡属于“三支一扶”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政策条件加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加分资格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并附劳动合同或参保证明)、同意报考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编制人员需提交)等原件、小一寸证件照2张(底色不限);
(6)考生需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加面试方式进行。
(一)笔试
(1)笔试由中山火炬开发区组织人事办组织实施;
(2)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科目不指定考试用书;
(3)笔试时间待定;
(4)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不能低于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面试;
(5)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6)注意事项:因报考者个人电话通讯故障联系不到或未按通知指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
(1)按照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数量,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面试对象,面试人数若达不到比例人数,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的人数进行。
(2)面试人员名单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3)面试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列为体检对象。
(4)面试评委由9人组成(含监督评委2人),统一时间进行考评,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5)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四、体检
(1)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若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体检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2)体检不合格或体检人选放弃体检的,将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五、考核
(1)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核人选,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其考察,并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2)考核不合格的或放弃考核资格的,将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六、公示
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选,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由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本公告由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中山火炬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doc
2、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