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4]63号)和《关于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有关事宜的通知》(牡人社发[2013]291号)要求,经林口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面向社会为林口县农委所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公开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此方案。
一、招聘对象、专业及人数
(一)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统招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招聘专业及人数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1人。
二、报考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35周岁以下,户籍不限;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程序和方式
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综合测评、政审、体检、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信息
在牡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林口县政府网。
(二)公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1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2、报名地点:林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中心人社局205室)。
3、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本科、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专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同版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综合测评
综合测评分资历评价和专业能力测试两部分,由专家组对报名合格人员进行综合素质量化考核,招聘小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
1、资历评价。由专家组根据应聘者提供的原始证书对其学历情况、职务、政治面貌、获奖励情况、研究成果等进行资历评价。各专家严格按照《资历考核表》考核权重进行量化打分,评分后由考生、主考官在考生《资历考核表》中签字确认。
2、专业能力测试以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岗位所需的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知识,测试应试人员的岗位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潜在能力。面试以百分计,面试时间为20分钟,由各专家评委根据考生专业能力情况进行打分。
3、综合测评结束后,按照招录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地点为准。
(四)考核和体检
1、考核: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及专家组共同进行,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知识、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2、体检:体检人选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组织进行。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和规程执行。体检所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拟聘人员经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聘用,所产生的空缺,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选确定后,在林口县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聘用的,报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聘用资格,所空名额不再递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人社、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应届毕业生不超过1年)。试用期满后,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服务期内不得进行工作调转。
四、招聘纪律
严肃招聘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报名、考核等招聘环节上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对于在组织招聘过程中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反招聘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组织领导
加强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林口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于慈森 县常务副县长
成 员:王 龙 县组织部部长
王 强 县纪检委副书记
闫 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蒋振新 县编办主任
冯立明 县农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 任:崔敏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王洪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办干部股主任
张秀英 县农委人事劳资股股长
本方案由林口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林口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林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