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有关规定,深圳大学决定招聘163名教师(大部分岗位为讲师/见习讲师,年龄均要求3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38岁;根据应聘者实际情况,特别优秀的可直接聘为副教授或教授;硕士学位的人员按雇员引进。),具体要求见《2015年深圳大学引进教师岗位计划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计划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条件及要求
1.符合本公告及《计划表》规定的资格条件。
2.应聘人所学专业须与职位要求一致(专业是否相符,依据国家教育部2008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所学专业须与职位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
3.年龄及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4.按职员引进的教师需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规定的职员应聘基本条件。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2.报名方式:登录深圳大学人才招聘系统(网址:http://szuhr.szu.edu.cn),注册账号后选择“应聘者登入”,在招聘职位列表中选中自己拟聘的岗位,查看详细信息并点击“我要应聘该职位”,在网上投递简历。
三、面试
面试程序分为学院初试和学校面试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学院初试
1、初试专家组。
各学院应成立初试专家组。初试专家组由各学院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得少于9人。由学院院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或指定教授担任)组长。
2、初试人选确定。
各学院应综合考虑申请者学历背景、工作经历、学术成果、发展潜力等因素,确定各岗位的初试人选。每个岗位的初试人选一般不少于3人。如果报名者中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暂缓该岗位招聘。各学院负责通知初试人选面试的时间、地点。
3、学院初试程序。
学院初试的具体程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本学科相关专业课程试讲;
(2)面试者科研及学术情况汇报;
(3)专家提问;
(4)专家根据面试者的试讲情况、研究经历及成果、发展潜力等综合打分,以所有专家平均分作为初试结果;
(5)专家组根据初试结果等因素,推荐参加学校面试人选。原则上每个岗位可推荐2名候选人。
(二)学校面试
1、校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组织面试专家组。按照人社局要求,面试专家一般为3名。
2、学校面试程序:应试者介绍个人学术经历及学术发展规划;专家提问。
3、学校面试实行专家实名记分制。
4、学校面试全程录像。
(三)面试时须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个人简历(请从人才招聘系统中下载打印);
2.身份证及户籍本/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应届毕业生如尚未取得毕业证请提供推荐表、成绩单原件及低一级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海外博士需提供国家教育部认证,如未取得认证的请提供成绩单及相关证明专业的材料);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三篇代表作(电子版原文);
5.有职称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证明应聘人符合与岗位有关其他条件的材料(此项非常重要,如不能提供,视为不符合岗位条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7.业绩、获奖、任职经历等证明材料(自愿提供)。
注意事项:(1)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个人条件与报考职位要求不符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2)所提供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的不接受报名,其中属弄虚作假的,将记录在案并报市人事部门,5年内不得应聘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考生所留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四、录取结果公布。
根据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审议结果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录取结果和体检人员名单将在深圳大学人才招聘网站公布。
五、体检和公示
拟聘人员由深圳大学组织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均由深圳大学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将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六、聘用
按职员聘用的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等法律法规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在公示结束的半年内办理聘用手续。所聘职员按我市新出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2号)实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其退休待遇通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予以保障。
七、其他事项
招聘查询网址如下:
深圳大学网址:http://www.szu.edu.cn——人才招聘——新闻公告
八、本公告由深圳大学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26536111
深圳大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