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淮北市第二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为认真做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重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就业权益,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85号)等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2014年度淮北市开发公益性岗位总量为388个,继首批开发安置型公益性岗位295个之后,第二批开发41个,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发的岗位名称及数量
2014年度淮北市第二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保洁、保绿、保安三种岗位,共计41个。(详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及安置对象
此次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淮北地区范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失地(失林)人员;
(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三、岗位工作内容
(一)保洁岗位:主要从事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等工作;
(二)保绿岗位:主要从事公共场所绿化工作;
(三)保安岗位:主要从事单位来人登记、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薪酬待遇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另外,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
五、报名方式和时间
本批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市、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市、烈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经办。从2014年10月13日—2014年10月23日,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2寸近期照片到烈山区工人村图书馆5楼烈山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站报名。
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就业指导站办理认定。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提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月以上的证明;
2.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3.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无业无收入证明、家庭成员相关资料、结婚证;
4.夫妻双方均连续领取失业金12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社区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领取失业金证明;
5.就业困难被征地人员:提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证明和土地征用证明;
6.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证明、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毕业证》。
烈山区就业指导站联系电话:0561-4685992
市、烈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报名情况,适时组织公益性岗位供需双方专场招聘会(招聘会时间另行通知),由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现场面谈,双向选择。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市辖三区符合条件人员持相关证件材料,填写《淮北市2014年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2)向烈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报名申请。
(二)资格审查
市、烈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提交申请人员的报名应聘资格进行逐一审查。
(三)考察面谈
市、烈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别组织面谈对接会,现场实施双向选择,确定拟招聘人员。
(四)公示聘用
各岗位拟招聘人员确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淮北就业网统一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招聘的,确定为招聘对象,并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六、岗位管理
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报名咨询电话:0561-4685605(烈山区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0561—3195771(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监督举报电话:0561—3053279(市人社局监察室)
附件:
附件1:2014年度淮北市第二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情况一览表.rar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