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松溪县公务员局将采取“面试+考核”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医疗卫生紧缺急需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人数
卫生系统计划招聘临床、医学检验等岗位医务人员4名。
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及其他详情请登录松溪县公务员局网http://gwyj.songxi.gov.cn/)查阅《松溪县医疗卫生公开招聘紧缺急需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9年9月25日至1996年9月25日期间出生)。若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职位所要求的年龄为准。
5、各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以公告为准,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松溪县医疗卫生公开招聘紧缺急需人员岗位信息表》。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录(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报考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其他要求
1、招聘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持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2、留学回国人员和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3、国内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4、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
三、报名方法
本次报名全部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时间:2014年9月25日-10月9日上班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二)报名地点:
松溪县卫生局人事股。
(三)报名要求:报考者应符合应聘条件要求,并提交近期一寸免冠同底彩照2张、本人身份证、报到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招聘岗位要求的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同时,在职考生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否则不予报名。
(四)资格审查
县卫生局会同县公务员局现场对报名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由报考者本人填写《2014年松溪县医疗卫生公开招聘紧缺急需人员报名登记表》。
四、面试
1、由县卫生局、县公务员局、县监察局组织面试工作。面试考生名单和面试时间、地点、内容将于2014年10月15日在松溪县卫生信息网(http://www.songxi.gov.cn/cms/sitemanage/index.shtml?siteId=100253145517120000)公布。
2、面试成绩作为考核和体检依据。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为60分。若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人数时,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3、同一岗位2名以上考生面试成绩相同时,则报经松溪县公务员局同意后加一场面试,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五、考核和体检
考核,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对拟聘人选进行考核。
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体检费用个人自理。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因考核、体检不合格而造成招聘岗位空缺的,原则上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选。
六、聘用
拟聘用人员在松溪县公务员局网站公示7天后,没有发现影响聘用情形的,经审核合格后,由各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人事关系由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代理。
受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除不可抗拒原因外)未到单位报到上班以及报到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拒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增补。
受聘人员正式入编后,在松溪医疗卫生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五年。
七、注意事项
1、报考前应认真对照招聘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符合岗位要求后,再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报名。
2、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保持畅通,否则责任自负。
3、本次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不开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
本公告由松溪县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