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精神,现将我市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认定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
2023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三次进行。
1.网报时间
第一次:2023年4月23日-5月6日17时。
第二次:2023年6月16日-6月26日17时。
第三次:2023年9月28日-10月8日17时。
参加免试认定改革的2023届毕业生于6月份起可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网址:www.jszg.edu.cn。
3.特别提醒: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所选择的认定机构为“海安市教育体育局”。网上报名如果选择认定机构错误,要及时与相关的认定机构联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撤消、重新申报,否则将无法受理。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者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验核网报资料)
1.现场确认时间
第一次:2023年5月8日-5月12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第二次:2023年6月26日-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第三次:2023年10月9日-10月11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2.现场确认地点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一楼大厅北侧电梯对面N225窗口(海安市长江中路108号)。逾期不参加现场确认,视作放弃申请。
(三)体格检查
2023年5月9日-13日、6月27日-30日、10月10日-12日组织三次申报人员体检,体检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海安市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须知》,逾期不参加体检视作放弃申请。
二、认定对象范围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属于我市认定受理范围:
1.具有我市户籍;
2.在我市居住,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认可);
3.在我市高校(含分校区和科研院所)全日制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
4.为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或武警;
5.港澳台居民持有我市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申请人员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我省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并作为对申请人思想品德考核的依据。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所有资格种类的学历要求均为“毕业”,“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五)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已直接认定过教师资格的,不能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四、申请认定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开放时间在“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本机构公布的网报时段内登录报名。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网上办事”栏目下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申请人在网报过程中,应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并按网报系统提示扫码签字,确保签名清晰、完整,否则不能认定。
五、现场确认准备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信息或居住证等(只需提供以下一项)。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首页与个人页);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
2.在居住地申请的,需提供我市居住证;
3.在校就读的全日制高校学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应届毕业生如未能通过在线学籍核验,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4.驻我市部队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学历证书(学历信息经网报系统比对通过的可不提交)。
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网报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要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早申请认证报告;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进行学历认证,以免影响认定。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网报系统能验证的不需提供)。
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s://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或有关于普通话证书查询、补办等问题,如在江苏参加测试的,请联系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25-83758430。非在苏测试考生,请与原考点联系。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通过网报系统验证,无需提供)。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如符合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条件,所需提供相关材料按往年政策执行。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六)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香港和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我省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七)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1张(正规纸质证件相片,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尺寸为25mm×35mm,应与本次认定网报系统上传的版式相同,相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和身份证号)。
以上材料未提复印件的均为原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四)海安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将通过海安教育信息网“人事师资”栏目(http://www.haianedu.net)发布,请主动查询。
(五)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咨询电话:0513-88960629。
附件:
1.海安市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须知.docx
2.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A4纸正反打印-幼儿园申请人专用).pdf
3.江苏省非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A4纸正反打印-非幼儿园申请人专用.pdf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