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5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特别提示:
1.本指南明确了湖北省2015年公务员考试的基本政策,考生报考前务必认真阅读,理解掌握有关政策要求和报名技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准确、客观、理性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
2.湖北人事考试网、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为本次招考的官方网站,所有招考信息均以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
3.公务员录用考试注重测查考生基本能力和综合素质,本次考试不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及考务机构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属虚假宣传,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第一章 报考政策规定
一、本次招考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细读并理解招考公告、报考指南、职位表、考试大纲;
(二)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三)网上报名、缴费确认、打印准考证;
(四)参加笔试;
(五)参加资格复审;
(六)参加面试。部分考生还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和体能测评;
(七)参加体检;
(八)接受考察;
(九)拟录用人员公示;
(十)录用审批;
(十一)解除原有劳动人事关系,转移个人档案;
(十二)到录用单位报到上班(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合同)。
二、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一)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六十八条规定、《湖北省2015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拟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二)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的身体条件(其中,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视力按双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标准执行);
2.具备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三)报考基层专武干部职位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即1984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
2.对军事理论和国防法规有一定了解,具备基层人民武装工作要求的军事技能。
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禁考期内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四)截止2015年7月31日,服务年限不满两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五)截止2015年7月31日,未办理试用期转正手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六)截止2015年7月31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未服满与招考单位约定最低服务期或者违约的;
(七)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经历不满2年的选调生,乡镇(街道)工作经历是指行政关系和实际工作都在乡镇(街道),不包括挂职和借用工作经历;
(八)2012年以来报考我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选调生,录用后拒不报到、试用期内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等不诚信人员;
(九)在读的非2015年7月31日前毕业的普通高校学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7月31日前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十)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和违约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和毕业人员;
(十一)现役军人;
(十二)个人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三)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十四)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及《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前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十五)报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款项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十六)报考基层专武干部职位的,除上述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未服满现役的部队退役人员也不得报名。
四、各个职位的招录对象如何界定?
(一)面向选调生遴选的职位,限湖北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的选调生报考,并须具有两年及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二)面向“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招考的职位,限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报考。“四项目”人员是指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截止2015年7月31日前已经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并在我省服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三支一扶”(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四类人员。共青团湖北省委选派到外省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也可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不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也可以报考其他职位,但必须符合该职位资格条件。“四项目”人员中已经通过考试等途径成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得再以“四项目”人员身份享受定向招录政策优惠。
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是指入伍前取得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退役士兵和入伍前为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在校生,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专科以上相应学历(学位)的退役士兵。
(三)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招考的职位,限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报考。具有两年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四项目”人员和退役的大学生士兵不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也可以报考要求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但须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招考职位对基层工作经历不做限制的,符合该职位资格条件的所有人员均能报考。
(五)招考职位限2015年高校毕业生报考的,则仅2015年高校毕业生方能报考。
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2015年高校毕业生,可以2015年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也可报考要求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五、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州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高校毕业生在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
七、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一)报考普通职位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出生)。201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招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7月1日(含)后出生,下同)。
(二)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省公安厅机关、省森林公安局机关职位不超过35周岁(1979年7月1日(含)后出生,下同)。省公安厅高警总队基层大队,市(州)及以下、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职位不超过30周岁(1984年7月1日(含)后出生,下同),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不超过35周岁。公安特警职位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89年7月1日(含)后出生)。
(三)报考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的,省监狱管理局(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机关职位不超过35周岁。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强制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不超过30周岁。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不超过3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