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陕西省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工作人员公告
为加强全省法检两院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76名法官任职人选和45名检察官任职人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拔的范围对象
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面向全国从事立法、审判、检察、公安、监狱管理、律师、法律教学研究等有关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任职人选,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的检察官任职人选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专业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在攻读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中有一阶段须为法律类专业。
2、法律资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法律工作经历
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任职人选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须具备2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对于取得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报考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的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4、年龄
报考人员年龄应在23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1980年6月4日至1990年6月4日期间出生,不含1980年6月4日出生的)。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6月4日以后出生,不含1977年6月4日出生的)(下同)。
(二)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任职人选,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官任职人选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专业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法律资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法律工作经历
具备2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对于具有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4、年龄
报考人员年龄应在23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6月4日至1990年6月4日期间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6月4日以后出生)。
(三)基层法院的法官任职人选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专业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法律资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C证(放宽地区)。
3、法律工作经历
具备2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对于具有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4、年龄
报考人员年龄应在23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6月4日至1990年6月4日期间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6月4日以后出生)。
以上法律类专业是指:本科层次含法学(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方向),法律,律师,知识产权法;研究生层次含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法律硕士。
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从事律师事务、法律服务、工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以及在司法机关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工作的经历视同为法律工作经历。
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之前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期等经历不能作为法律工作经历计算。法律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
具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报考,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与原工作单位劳动(服务)合同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劳动教养的,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准许报名;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准许报名;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或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以及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或自2008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不准许报名。
2、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准许报名。同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中研究生人员也不准许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4、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用人单位具体的选拔职位名称、计划录用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陕西省2013年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
陕西党建网(http://www.sx-dj.gov.cn)
陕西法院网(http://sxfy.chinacourt.org)
陕西检察网(http://www.sn.jcy.gov.cn)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http://www.sxgwy.gov.cn)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电话:029-85558939)、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电话:029-87398079)进行咨询。
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的信息发布,以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为准。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考生进入陕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网址:http://www.sxrsks.cn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3年6月5日0:00至2013年6月9日18:00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只能用第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所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各资格审查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3年6月5日8:00至2013年6月11日18:00。在此期间,报考人员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按照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负责本系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开始后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6月5日8:00至6月9日18:00期间,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6月9日18:00至6月11日18:00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职位。
为指导报考人员合理报名,将于6月6日和6月8日两次在省政府门户网、陕西法院网、陕西检察网公布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应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每名报考者按每科50元的收费标准,缴费15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6月11日24:00。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6月11日18时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电话:029-87447652)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四)不足开考比例职位人员的改报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缩减选拔计划或取消职位。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选拔的职位,将于2013年6月13日上午9:00在省政府门户网、陕西法院网、陕西检察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被取消招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9:00至16:00。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
缩减招考计划的职位所涉及的考生,不得改报。
(五)网上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确认的报考者应在6月25日至6月28日24:00从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或后期空缺职位调剂的凭证,请考生妥善保存。
四、考试安排
(一)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
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专业科目笔试为《案例分析》。笔试考试大纲在陕西人事考试网公布。
2、时间地点
6月29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50分)
6月29日下午14:00-16:30申论(满分150分)
6月30日上午9:00-12:00案例分析(满分200分)
本次考试只在西安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3、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预计于2013年7月中旬公布,届时请考生登录省政府门户网查询,同时公布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面试
1、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案例分析)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且考生人数不少于选拔计划3倍的职位,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选拔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选拔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按职位排序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统一公告。
2、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资格复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分别组织。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准考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法律工作经历和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参加资格复审。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暂未办理的,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司法主管部门提交的成绩单和考试通过证明。
资格复审人员系基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出具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人员递补
在规定时间内,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人员递补。
4、面试(业务水平测试)
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安排组织实施。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素质和审判、检察业务专业素质。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和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证明。
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结束后次日,将参加面试考生的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上网公布。
(三)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12+案例分析成绩/8+面试成绩/2。
公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案例分析、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选拔计划的,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相同的笔试总成绩高者进入体检,如笔试总成绩也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的先后顺序,分数高者进入体检。
选拔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选拔职位面试人数多于选拔职位计划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2.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选拔计划数时,考生的面试成绩等于或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
五、体检与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和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分别组织实施。
面试结束后,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选拔人数与考察对象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体检考生。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组织单位安排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放弃体检和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近5年内在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情形等视为不合格。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依次递补。
对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以及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终止对该考察对象的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再进行人员递补。
六、决定录用
根据考察情况,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任职人选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考生如有影响任用或录用的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录用资格。由此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经省委组织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法律任职,在依法任命前,应当参加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依法任命后,办理任职手续,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按规定进行登记,未被依法任命的,不得进行公务员登记。本次公开选拔和考试录用人员须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未满5年不得辞职或调离。
访问网站:本次考试的所有通知、公告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浏览。
附件:
1、《陕西省2013年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表》
2、《陕西省2013年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笔试考试大纲》
3、陕西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50个)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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