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生面试资格复审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面试资格复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公告》规定,根据考生的笔试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和有违规违纪情况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名单。按照上述规定,2014年成都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生共321名考生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请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考生务于2014年11月18日9:00—17:00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五楼(成都市中南大街56号)参加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考生,应对照《公告》规定,持相关手续和招录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
(一)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考生须出具以下材料:《2014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一份(下载打印的信息表上必须有本人照片,自己制作或手填的表格无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户籍证明材料(招考范围限四川省,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凡是属于2012、2013届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在资格复审时需出具未就业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须出具以下材料:《2014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一份(下载打印的信息表上必须有本人照片,自己制作或手填的表格无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其中,凡是属于2012、2013届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资格复审时需出具未就业的证明材料(原件)。
所有基层服务人员,同时还须出具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合同,以及服务地所在区(市)县组织人事部门或实施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关于其服务年限、服务期满的考核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下列特殊报考对象,还应出具以下手续:
1、新就业的企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中,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按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且复审合格的考生,现场办理面试手续,发放《面试通知书》;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自愿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出现的面试缺额,按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审安排于2014年11月18日19:00以后在成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dpta.gov.cn)上公布。请未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注意查询自己是否进入递补资格复审,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递补进入面试的考生须于2014年11月20日9:00—12:00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五楼(成都市中南大街56号)参加资格复审,办理面试手续。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本人自愿放弃递补进入面试的资格。
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2014年成都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面试定于2014年11月22日进行。面试当天的具体要求,以及报考公安职位的所有参加面试的考生的体能测评等相关工作安排,于2014年11月20日下午17:00前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成都人事考试网上公告。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cdhrss.gov.cn
成都人事考试网:www.cdpta.gov.cn
未尽事宜,请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录用培训处(电话:028-61888163)或成都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电话:028-86407323)成都市司法局(电话:028-61881864)咨询。
四、本《公告》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2.资格复审地点详细位置图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