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维吾尔文字统一命制。
5.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笔试成绩公布后,请入闱面试的考生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有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工作信息,或向所报考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招考工作后续安排事宜,并按时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等工作。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按照简章规定程序及职位表具体要求进行。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至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缺考一科的、参加《法律专业知识》、《汉语基础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的确认和审核。
资格审查产生空缺职位的,可在本职位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时间截止到2014年11月14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其中:
(1)免试《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须提供职位条件要求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职位对汉语水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3)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证明和志愿服务证书。
(4)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明和“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派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6)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需要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及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9)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配偶或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10)报考专项职位的工人除提供学历证书等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之外,还须提供自治区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1)报考专项职位的农(牧)民须提供农业户籍证明,以及乡党委或政府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3. 资格审查部门
(1)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单位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职位的资格审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院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3)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州市党群系统职位(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位),行政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区级机关特殊职位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集中组织面试。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占面试成绩的50%。专业测试由招录地州市、区级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六)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只能参加一次。
凡因身体等各种原因不适宜参加体能测评项目的,不适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建议选择其他职位,否则,因体能测评引发的一切后果个人自负。
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见附件2)执行。
(七)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3)执行。其中,《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部分见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考试录用”栏。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见附件4)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有关单位和各相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人民警察职位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八)考察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被考察人员应填写《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将个人档案一并报本职位资格审查部门。
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九)公示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人员的拟录用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公示期满后,本人与原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须由本人自行与原用工单位解除相关约定。
(十)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拟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拟录用。
对拟录用人员,依据公务员法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初任培训和“双语”培训,“双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招考职位出现空缺时可进行调剂,需要调剂拟录用的职位,面向社会统一发布,具体调剂办法届时查询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剂公告。
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一)各地州市应加强公务员招考监督工作力度,对招考工作全程进行监督。自治区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各地州市公务员招考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二)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需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对违反考录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职位所在机关主要领导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招录机关。
(六)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招考信息发布
招考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其中:
(一)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
(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党建网(http://www.xjkunlun.cn)以及招考地州市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网站公告为准。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具体有关职位方面问题的解答,由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