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务员报考常见问题解答一
1、报考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是否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答:不可以。但以下情形除外:报考职位因达不到开考比例被取消且本人已缴费的人员,接到招录机关通知后,可以在3月19日8:00—3月20日17:30时间段内改报其他职位,并在3月19日8:00—3月20日18:00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纯属报考人员个人原因提出申请的,一律禁止改报职位。
2、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是否有身高、体重的要求?
答:否。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除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外,人民警察职位没有身高、体重的要求。但是,对于报考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非公安专业人员,有纵跳摸高体能测评的要求,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
3、如何理解生源地或常住户口?
答:“生源地”指考生报考大中专院校时其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指的是在常住居住地落户的户籍人员的户口,包括从外省迁移到广西的户口(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6日)。
4、资格审查通过后上传照片有什么要求?
答:报考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上传本人近期正面、白色背景、免冠一寸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30KB以下)。报考人员如果不上传照片,则无法进行缴纳报名考试费用操作。
5、对在笔试过程中违规使用手机有何新规定?
答:今年首次对考生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笔试过程中违规使用手机的情形作出如下规定: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第七条第三款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
2013年公务员报考常见问题解答二
问:何谓公安专业毕业生?
答:根据《报考指南》第一章第18条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公安专业”的表述,经商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这里的“公安专业毕业生”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是指公安部部属院校和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执行,采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培养的毕业生。
报考人员属公安部部属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毕业生的,其常住户口或生源地必须为广西。
(2)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广东警官学院按人民警察条件招收的广西籍公安专业毕业生列入我区公安专业毕业生范围。
2013年公务员报考常见问题解答三
问:通过资格审查且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需要更改信息的,如何进行修改?
答:通过资格审查且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需要更改信息的,由报考职位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具体修改程序及规定如下:
1、身份证号码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2、姓名、民族信息的修改程序:报考人员亲笔填写《公务员考试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通过传真或送达的方式将《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报送报考职位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经批准后由各人事考试机构进行修改。修改时间:2013年3月25日—4月3日(工作日)。
3、其他信息的修改程序:需要修改信息的报考人员接到面试资格审查通知(未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不能修改)后,亲笔填写《申请表》,通过传真或送达的方式将《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原资格审查单位进行审核,原资格审查单位要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招录机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面试实施机关”)备案,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考生;面试实施机关在面试资格复审的现场验证中,根据原资格审查单位意见将考生《报名登记表》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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