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2017年度宿迁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本次考录,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单位考试录用468名[其中驻宿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含洪泽湖监狱)32名]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6年1月12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宿迁市公安机关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人民法院、检察院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79”)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全市各级机关(含驻宿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洪泽湖监狱)职位的报考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2.定向考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2”),考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3.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考录对象为:本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市所属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4.定向考录“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我省市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
5.定向招考“面向在宿迁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5”),考录对象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宿迁服务,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我省市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在宿迁服务的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
6.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考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五年、任现职两年以上且近两年所在村(社区)处于本乡镇综合排名前三分之一或受过乡镇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含县直部门表彰)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设区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
2014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考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