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考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2.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在面试前安排体能测评和体检,参加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3.体能测评和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和人民警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八、公示和录用
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面试后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省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放《录用通知书》。其中,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规定时间内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领取《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报考者一旦被录用,须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到。
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取消其录用资格。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省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九、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1.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2.在本次招考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上述情形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十、其他要求和说明
在招录各环节中,考生应保持通讯畅通,以电话等方式通知考生前来补充材料、体检、报到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后按需联系考生,合格的将不再电话通知。考察(政审)系组织行为,招录机关将主动联系考生。体检后请考生注意浏览官方网站(www.jsszhrss.gov.cn)的信息,耐心等待。
招录相关要求详见《苏州市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十一、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整个考录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12)65210095。
十二、本简章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