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解释
为方便考生报名,根据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经研究,现将我市考录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党校学历人员报考问题
取得党校学历人员符合简章和职位(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其他条件的可以报考。
二、关于大学生村官报考定向职位的问题
大学生村官报考定向职位(职位代码:“90”—“93”),因组织推荐或参加选拔考试已被其他单位录(聘)用的,定向职位不予录用。
三、关于政治面貌要求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党员和中共预备党员均可报考。
四、关于报考户籍要求
1.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非淮安户籍人员,符合简章和职位其他要求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报考。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3.2016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
4.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
五、关于政策性安置条件
1.“夫妻分居”是指夫妻中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工作单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其配偶可报考在淮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招考职位,其中在淮一方工作单位地点在清河、清浦、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职位;在淮一方工作单位地点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
2.“父母身边无子女”是指父母具有本市常驻户籍和固定住所,身边无子女照顾。子女可报考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所在地的招考职位,其中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在清河、清浦、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的招考职位;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只限报考军人服役地的招考职位。其中,军人服役地在清河、清浦、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的招考职位;军人服役地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
六、关于报名系统“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的填写
“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为网报信息必填项,所有人员须如实填写,下列人员还须说明相关情况:
1.报考职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A)、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方面条件的,考生须在网络报名系统“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中注明相关情况。
2.报考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职位的考生,须在网络报名系统“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注明在何县区何乡镇(街道)何村(社区)的何年大学生村官,聘期满3年考核合格,现仍在任(续聘)。
3.报考招录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须在“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中注明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相关情况。未续聘的省聘大学生村官,须注明在何县(市、区)何乡镇(街道)何村(社区)任职的何年省聘大学生村官,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
4.报考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须在“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注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乡镇(街道)何村(社区)担任党组织书记(主任)。
5.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在“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中注明“夫妻分居”、“父母身边无子女”或军人配偶等详细情况。
七、面试前资格复审所需材料
面试前,参加资格复审时除提供《简章》、《报考指南》和职位要求相关材料外,下列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往届毕业生须提供人才服务机构、省或所在院校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2.符合“夫妻分居”条件报考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在淮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单位证明。
3.符合“父母身边无子女”条件报考人员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4.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须提供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队)批复。
5.报考有外语、计算机、学位、资格证书等要求职位的,须提供职位所需外语、计算机、学位、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报考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职位的,须我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出具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证明;报考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省聘大学生村官,须有关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出具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聘大学生村官证明。
7.报考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须我市县区组织部门出具推荐证明材料(含党政纪处分及“一票否决”事项证明)。
淮安市公务员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