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确定的专用网站,用于发布与本地、本单位有关的考试录用信息;公布的咨询电话,用于为报考人员及时提供报名和资格审查及其他有关事宜的服务。
(七)本次招考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发现报考人员与拟录用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条件的,一经查实,即依法依规取消其考试、录用的资格,并将其违纪违规事实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四、考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满分均为100分。考试范围参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为2015年10月24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申论。
笔试考点设在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不设考点。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可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等情况,以及笔试成绩达不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根据职位特点,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同意,也可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
进入面试的人员须在面试前按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求进行面试资格确认。面试资格确认的时间、地点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确定并通知应试人员。面试确认时,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留存的报考信息,与应试人员及其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进行核对。重点核查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对在职人员须查验其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对我省招募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招考职位的,还须查验相应的服务证书;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定向招考职位的,还须查验入伍通知书、退伍证;招考职位对基层工作经历和政治面貌、从业资格等有要求的,还应提供有关证书、证明。逾期不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因应试人员自动放弃或被取消面试资格后出现的空缺,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对通过面试资格确认的,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发放面试通知单。
实际参加面试的应试人数不能形成竞争的,应组织现有应试人员面试。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全部应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三)专业测试
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职位需要,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并在招考职位中予以明确。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满分为100分。
(四)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测试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60%+专业知识测试成绩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五、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一)各地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报考同一个职位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则均确定为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
(二)体检工作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组织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88号)等规定。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还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
(三)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四)体检、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规定进行。
(六)因体检、体能测评、考察不合格等造成的职位空缺,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递补对象须从报考同一职位并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
六、公示和录用
(一)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结束后,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执行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等规定。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办理录用手续前,拟录用人员须与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乡镇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最低服务年限和权责关系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