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科目
(1)专科层次: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2)本科层次:民法学;
(3)法律硕士: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2.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刊登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http://zf.chsi.com.cn),考生可登录该网站查阅或下载。
3.考试时间:
考试 时间 |
专科层次 (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 |
本科层次(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 |
法律硕士(法学) |
9月20日 上午 |
文化综合 (历史、地理、政治) 09:00-11:30时 |
民法学 09:00-11:3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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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Ι (刑法学、民法学) 09:00-12:00时 |
9月20日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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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Ⅱ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14:00-17:00时 |
(三)笔试开考比例
招考职位名额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不足比例的取消该招考职位或减少招考职位名额。
(四)笔试成绩合成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职位的,按本人公务员各科目笔试成绩之和的5%给予加分。
四、面试
(一)面试对象
根据招考职位名额和笔试总成绩确定面试入围对象,招考职位名额在10人以上的,比例为1:2,招考职位名额在9人以下的,比例为1:3。
(二)面试方式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三)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由招录单位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四)考试综合成绩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成绩。
五、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省公安厅、司法厅实施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
六、录取
(一)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录取院校,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教育招生部门,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生办备案。
七、注意事项
(一)有关本次招录试点班的政策问题可咨询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二)招考专业条件原则上统一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定。该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按专业门类、名称及课程设置确定。
(三)本次招录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和定向单位签定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学校。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报考人员所报考职位培养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的,不得报考低于自身学历的职位。
(五)本次公务员招考笔试、面试成绩请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咨询电话: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政治部(0898-65228256)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录用处(0898-65200852)
海南省教育厅考试局(0898-65854725、65851886)
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0898-68836050)
海南省司法厅政治部(0898-65919022、65919019)
附件:1.海南省公安系统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rar
2.海南省司法厅系统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rar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