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有关具体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黑教师﹝2014﹞29号、黑教师函﹝2014﹞186号要求,我省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理论考试已经结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的面试和试讲)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能力测评工作的具体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和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4〕30号)执行。
二、已经办理收费许可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进行收费。未办理收费许可的,可参照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收费的办法,由本地招考办代省招考办收费,并按照黑价联〔2014〕30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委托高校的收费,可按照下列办法进行:由省招考办授权各委托学校财务部门代为收费,并按照黑价联〔2014〕30号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