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以下简称“面试”)是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察应试者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思维品质等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人〔2012〕23号)的要求,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上海市教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组织工作。现将2014年上半年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对象
本市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且在有效期内(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的考生,可报名参加本次面试。
二、面试网上报名时间、报名流程及准考证下载
(一)面试网上报名时间
2014年上半年面试网上报名时间:4月14日9:00—16日16:30。
(二)面试报名流程
第一步:网上报名
符合面试报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选择上海考区、面试类别、面试科目,完成其他信息录入。报名时间截止后,将关闭报名系统,逾期不再受理报考。
注1:考生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须本人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所报类别笔试各科目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具备面试报名资格。网上报名系统有判别考生笔试成绩是否具备报名资格的功能,笔试成绩尚不具备资格的考生将无法进行面试网上报名操作。
3.参加2014年上半年之前笔试合格的考生,在面试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和填报个人信息,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的面试报名资格。
4.参加2014年上半年笔试合格的考生不用重新注册。考生如忘记注册密码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重置。
(1)自助重置密码:考生可通过回答注册时预设的“密码保护问题”自助重置密码。
(2)短信获取密码:考生可通过报名注册时所填写的手机号码短信获取密码。
(注: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
试期间,请考生慎重更换手机号码。)
(3)拔打教育部考试中心客服电话:考生可在工作时间内通过拨打教育部考试中心客服电话进行密码重置(客服电话010-82345677)。
5.考生个人网上报名完成后,报名网页显示为“待审核”状态,考生经过现场确认后,报名网页显示为“审核通过”,此时面试报名全部完成。
第二步: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需提供指纹信息,须由考生本人前来。
1、现场确认时间:4月14日--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2、现场确认地址:桂林路100号上海师范大学西部校区球类馆。
注2:现场不提供修改信息服务。
3、现场确认所需材料:
(1)上海市户籍社会考生: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外省市户籍工作单位在上海的社会考生: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有效上海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含)(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四年级)以上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学生以专科学历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以本科学历报考的,另需提供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上海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含)(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考生四年级)以上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提供材料同3。
(5)选报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注3:考生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1、考生身份证遗失的,可提供本人社保卡或护照或驾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报考。
2、考生学生证遗失的,可提供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3、考生学历证书遗失的,可提供学校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并提供教育部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报考。
4、采集考生指纹。将指纹输入面试测评系统,用作考生面试签到身份确认。
(三)面试准考证下载
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于2014年5月14日--16日期间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下载打印纸质面试准考证,了解面试地点、时间及相关信息。
三、面试日期
2014年上半年国考面试日期为:5月17日--18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面试科目及大纲
(一)面试科目
1.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目。
2.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体育、音乐和美术,共8个学科。
3.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科目与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相同,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和信息技术,共13个学科。
4.中职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科目同中学教师资格,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科目根据考生的专业选报相应的科目。
(二)面试大纲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中职文化课面试大纲请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中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大纲考生可在面试确认现场领取。
五、面试方法与程序
(一)面试方法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
2.考生面试试讲过程须按照“讲课”形式进行,“说课”形式不予给分。
(二)面试程序
1.候考。考生持纸质面试准考证(手机拍成无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考点,进入候考室候考;
2.抽题。考生按照安排从面试题库系统试题组中任选其中一道试题,计算机打印出试题清单;
3.备课。考生进入备课室,根据试题清单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备课时间20分钟(中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备课时间50分钟);
4.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2个规定问题,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
5.试讲/演示。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6.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和测试项目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7.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同时通过面试测评软件系统提交评分。
六、面试项目
各学段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项目具体如下(中职教师面试项目同中学教师):
序号 |
幼儿园教师 |
小学教师 |
中学教师 |
面试项目 |
面试项目 |
面试项目 | |
1 |
职业认识 |
职业认识 |
职业认识 |
2 |
心理素质 |
心理素质 |
心理素质 |
3 |
仪表仪态 |
仪表仪态 |
仪表仪态 |
4 |
交流沟通 |
言语表达 |
言语表达 |
5 |
思维品质 |
思维品质 |
思维品质 |
6 |
了解幼儿 |
教学设计 |
教学设计 |
7 |
技能技巧 |
教学实施 |
教学实施 |
8 |
评价与反思 |
教学评价 |
教学评价 |
七、面试结果查询
2014年6月15日起,考生可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www.ntce.cn)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面试结果。
面试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如考生对本人面试结果有异议,可在面试结果公布起10个工作日内(6月15--25日)向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内容为面试结果录入是否有误。申请须以邮件形式发送至shteacher900@163.com邮箱,需注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联系电话、简要查询理由等信息,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核结果,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八、违规处理
参加面试考生应遵守《面试考生守则》,诚信应考,如违纪作弊,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规定处理。
九、考试合格证明及教师资格申请认定
(一)考试合格证明
考生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可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
201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领证时间为7月15日—20日,领证地址为普陀区枣阳路108号普陀区少年城,具体情况请关注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中相关领证公告。
(二)教师资格申请认定
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生,可于每年2月下旬、8月下旬关注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中相关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申请流程公告(适用于国考人员),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每年春季3月1日-10日、秋季9月1日-10日登录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十、咨询联系方式
1.网上咨询:上海市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在线咨询→业务咨询→我要提问,工作人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电话咨询:021--62523036(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1:00,下午14:00--16:00,为集中咨询答复时间)。
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面试,请经常关注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相关信息发布。
本公告内容,仅在本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期间适用。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