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改善我县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县编委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128人(其中含本县少数民族考生计划1人)。
一、招聘职位(详见附件)
幼儿园教师20人、小学教师75人、初中教师20人、职业中专教师2人、普通高中教师10人、本县少数民族考生计划1人。
二、报考条件
1、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行)。
3、学历及专业要求。报考幼儿园教师职位的,需具有国家认可的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职位的,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应专业大专学历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初中教师职位的,需具有相应报考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桃江县职业中专教师职位的,需具有相应报考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普通高中教师职位的,需具有相应报考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二本及以上学历,报考桃江一中教师职位的,需具有相应报考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一本及以上学历。
4、报考者,须具有相应层次或以上的教师资格证。
5、报考语文教师及桃花江镇第一、第二中心幼儿园幼师职位的须具有二级甲等普通话等级证书,报考其他教师职位的须具有二级乙等普通话等级证书。
6、报考者,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三、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13年7月18日至21日。由报考者本人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2、资格审查: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对报考者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报考者报名时须提供如下材料:本人毕业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计生办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证明;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张。
本县少数民族考生须出具桃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相关证明材料。
考生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3、按所设岗位类别报名。
4、报名时须填写报名登记表等相关表格。
5、报名地点:桃江县教育局五楼中会议室
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737—8822217
四、招聘办法
1、笔试
①时间:7月26日上午8:30—10:30
②地点:另行通知
③内容:A、报考幼儿园教师职位的,笔试内容为语、数两科和幼教专业知识,按语数两科约占70%(小学内容约占30%,初中内容约占40%)、幼教专业知识约占30%命题;B、报考小学教师职位的,笔试内容为:报考职位的小学、初中和高中内容,按小学内容约占30%、初中内容约占50%、高中内容约占20%命题;C、报考初中教师职位的,笔试内容为:相应职位的初、高中知识,初中内容约占30%、高中内容约占70%;D、报考职专教师职位的,笔试内容为:相应专业的高中及以上知识;E、报考普通高中教师职位的,笔试内容为报考职位的高中以内知识,难度比照高考。
④分值:100分制按60%计入总分。
2、试教
①时间:2013年7月31日
②地点:另行通知
③试教对象:分科目根据招聘计划,依笔试成绩高低,按1:2确定试教入围对象。
④内容:职专、中学、小学、幼儿园相应课程的教科书内容,具体内容抽签决定。
⑤试教顺序抽签决定。
⑥分值:100分制按40%计入总分。
3、每个职位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之比须达到1:3以上方可开考,否则相应减少招聘职位数,由此空出的职位数由组委会另行研究决定招聘办法或调剂到其他职位。
4、根据笔试、试教成绩的总分,分科目类别按招聘人数从高到低等额确定拟聘对象(总分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前,笔试成绩也相同的以学历高的列前,学历仍然相同的以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列前)。试教不及格(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5、本县少数民族考生预留计划,按县编委《2011年第四次会议纪要》规定执行,其招录的考生补充到鲊埠乡工作。
6、参照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对拟聘对象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7、因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空缺,则按相同类别科目总分高低依次递补。
8、对拟聘对象予以公示。
9、同类别同科目拟聘对象,由本人于8月10日上午8:30到县教育局,按笔试、试教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自主选择职位(注意:选择桃花江镇第一、第二中心幼儿园幼师职位的,须具有二级甲等普通话等级证书;选择桃江一中教师职位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一本及以上学历),逾时未到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职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选岗后出现的空缺职位,根据同类别科目总分高低在入围人员中依次递补,如仍出现空缺,则由组委会报请县编委另行研究。
10、拟聘对象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聘用,县教育局按招聘计划与自主选岗情况安置到相应职位,受聘者需参加新教师上岗培训,上岗一个月内办好聘用手续,享受国家编制教师待遇。
11、凡聘用教师须遵纪守法,敬业爱岗,试用期一年。如在试用期内,教学成绩差、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师德师风差、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违法乱纪者,予以解聘。
12、凡聘用考生,须在受聘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在五年内不准办理脱产学习和跨乡镇调动手续,否则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