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的良好秩序,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考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在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管理并完成各项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考试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包括考生信息汇总,命题、制卷、评卷、成绩发布,召开考试工作部署会议,考试巡视,对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全面分析等工作。市(州)教育局具体负责考试报名,准考证编排、打印和发放,考点设置,组考工作,对考点学校的考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试卷运输、保密保卫等工作。考点学校具体负责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考务工作人员的遴选与培训,考场设置,考试实施,考试保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五条 为了做好考试工作,明确各有关单位工作责任,市(州)教育局与各考点学校签订《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责任书(样式)》(附件1)。
第二章 报 名
第六条 报名对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截止教师资格认定时间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报名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颁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八条 报名办法:报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个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等相关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考生一年内只能在一个市(州)地域内报名一次,不可异地重复报名;考生在异地重复报名的,经查实后,由省教育厅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
第九条 报名信息
1.全省采用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管理系统处理考生报名信息。市(州)教育局负责做好考生报名信息的初始录入工作。教师资格考试管理系统应完整记录考生下列信息:序号、考生姓名、考点地区、申请教师资格类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考试科目、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其他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
2.姓名:系统允许长度不超过20个汉字的中文名字,输入考生现用名,必须和身份证姓名一致。
3.身份证号码:一律使用二代身份证号码。
4.序号:考生序号由各市(州)教育局统一编排,范围从1至99999,中间可以间隔,但不可以重复。
5.准考证号由各市(州)教育局统一编排与系统自动生成相结合来确定。准考证号由13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2、3、4位为年份,第5、6、7位为市(州)代码,第8位为考生申请教师资格类别代码,第9、10、11位为考室号,第12、13位为座位号。各市(州)教育局汇总本报名点考生信息后,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管理系统随机编排自动生成准考证号码。
第十条 报名工作要求:市(州)教育局须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报名手续,严格审查考生资格,指导考生填写《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附件2),核实核准考生报名信息,按时完成报名工作。
市(州)教育局在报名工作结束后,须整理好《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做好存档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报名信息按系统要求汇总上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审核。
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对考生报名信息审核完毕后,将考生报名信息反馈给各市(州)教育局。各市(州)教育局依据反馈后的考生报名信息统一打印准考证,并在准考证上加盖市(州)教育局钢印,于考试时间7天前通知考生领取准考证。
第三章 考点设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考点设置
1.设置原则
教师资格考试考点一律设置在具备高考考点资格的学校,具体的考点学校由市(州)教育局确定,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2.设置条件
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环境安静、有围墙、有校门、能排除外来因素干扰;考试区、工作区、生活区相对分开,能实行封闭管理;具有通车、通电、通水、通广播、通电话等必要条件;有满足考试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室、考点办公室、保密室(保密柜)、试卷装订密封室、广播室、医务室;考前布置有大型宣传栏,划定考试区警戒线,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无线电信号屏蔽器;考点办公室和视频监控室必须安装有线电话;考室所在楼层均能提供饮用水;能就近解决考生食宿等生活问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得设置为考点:上一年教师资格考试出现试卷泄密、失密;考纪不严,考风不正;组考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考点机构设置
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2名。主考由考点所在市(州)教育局的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考由市州教育局的分管副局长或考点所在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担任。
考点下设考务、保密、保卫、视频监控、宣传、后勤(含医务)等若干小组。
第十三条 考点布置
1.考点大门正上方必须悬挂字样为“××年湖南省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考点”的横幅。
2.考点必须在醒目处辟有宣传栏,栏内张贴《考室分布示意图》、《考室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室编号、考生座位起止号和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
3.考点办公室要在相对固定处张贴《监考员职责》、《考室规则》、《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考试科目时间表》、《考试实施程序》、《试卷密封规则》等。
4.考点试卷装订密封室要备足办公桌和胶水、订书机等密封材料,桌上张贴考室号,墙上张贴《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答题卷密封规程》。
5.考点标记饮水处、卫生间、医务室、停车处等标示,设置警戒线。
6.考点备有适量的草稿纸(八开白纸)、黑色墨水签字笔和笔芯、橡皮、小刀以及密封试卷的铁夹和浆糊等物品。
第十四条 考室设置
1.考室应当采光充分、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桌椅整齐。考室内不准堆放多余的桌椅及杂物,墙壁上的资料、图表、墙报等应清除或覆盖。考桌抽屉内不得遗留任何纸张、书籍。
2.考室一律按标准教室每室30人设置,有必要设置尾数考场的,尾数考室不得超过40人,每个考点只准设一间尾数考室。
3.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室课桌座位编号按“考生座位号示意图”(见图1、图2)的要求,摆成五列六行,列、行均匀分布,前后左右间距保持80cm以上。考生座位卡一律贴在课桌左上角,考生座位号与试卷发放路线对照示意图如下。
图1:标准考室(30人)考生座位排布及试卷发放线路
图2:尾数考室(31人-40人)考生座位排布及考生座位号与试卷发放路线对照示意图
4.考室前门门页上张贴本考室《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信息表》(附件3)。考室内前面靠墙处放置一张课桌,标示“小件物品放置处”,备考生存放物品。
5.考室讲台前黑板上书写(张贴)“沉着、认真、细致、守纪”八个大字。
6.考点应向监考员提供其监考考室的《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对照表》(附件4),信息对照无误后,须考生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生信息对照表》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考点管理
1.考室应于开考前一天按要求布置完毕。市(州)教育局应在开考前一天对考点、考室的布置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查漏补缺。考点应在开考前一天下午4:00-6:00开放两小时,供考生熟悉考点情况,方便考生赴考时顺利找到自己的考室和座位。考点学校再次全面检查后,下午6:00后封闭所有考室和考试区域,并安排保卫人员负责警戒。
2.考试期间,考点(考试区域)实行全程电子监控与封闭管理。考点出入口处安排保卫人员值守。考点工作人员凭工作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
3.考室区域周围3米处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每堂考试开考前30分钟,对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进行清场,除考务工作人员、巡视员和考生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内。
4.考试期间,考点启用视频监控系统和无线电信号屏蔽器。
5.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将《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室情况记载表》(附件5)、《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视频监控情况记载表》(附件6)、《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违规情况汇总表》(附件7)、《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缺考情况汇总表》(附件8)、《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异常情况汇总表》(附件9)分科目按考室号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后,交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汇总本市(州)各考点的上述材料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6.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建立考点档案,健全对考点组考工作的检查评估制度。省教育厅对优秀考点和优秀组考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章 命题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组织
1.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由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报省教师资格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2.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成立省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科组、保密组、保卫组、后勤组、排版组、联络组、纪检组等。各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学科组:全权负责本学科命题工作的组织协调、试题质量把关和保密工作。
(2)保密组:负责与各学科组联系各项业务工作;收集、汇总、保管各学科组交来的命题资料及试卷;负责学科组与试卷排版组之间的联系与协调;负责答题卷模板的制作与分发;负责命题资料和工具设备的收发;负责联系命题设备的检修、维护与收发;协助学科组试卷的绘图工作;负责和学科组长、学科保密员共同签字封存正、副卷试题袋;相关工作结束后,负责销毁与命题有关的资料、信息。
(3)保卫组:负责命题场所的外部保卫工作;负责对进出的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查询;晚上就寝后,检查门窗的关闭和上锁情况;就餐时负责值班警戒;自由活动时间在活动区边缘负责警戒,防止命题人员跨越活动区域;负责收存命题人员所带的手机、电脑、u盘、纸张、笔记本、复习资料等与命题无关的资料和工具设备;负责监督对外联络电话的通话情况;负责安排执勤公安人员(武警)的工作。
(4)后勤组:负责安排好命题人员的食宿;协调改善食宿条件;检查餐厅、厨房等饮食场所和物品的卫生情况,确保饮食安全;协助医务人员做好防病就医工作;安排好命题人员的业余活动。
(5)排版组:应用试卷软件,对试卷进行排版,打印给命题专家进行校对,直至校对无误后定稿。
(6)联络组:负责与命题有关的场地和人员联络。
(7)纪检组:负责命题期间全过程的纪律检查。
3.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建立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高等学校学科专家和优秀中小学教师中遴选。遴选时须严格审查、认定入库人员资格,遴选后对已入库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
(2)本(或相近)学科专业毕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4)曾参与过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或高校相关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
第十七条 命题原则
命题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基础性、公平性原则。命题要严格遵循命题依据,落实命题原则,履行命题程序,确保命题质量。保证知识、观点正确,语言表述规范,情景素材健康。杜绝偏题、怪题,确保试题具有科学合理的难度、信度和效度。
1.科学性原则。试题符合资格考试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符合考生的认知规律和发展水平。
2.客观性原则。试题知识覆盖面广,内容效度高,充分反映学科主干知识和教学要求。
3.基础性原则。试题在充分反映学科主干知识的同时,突出考查考生掌握学科基本观点、基本知识、基本方法的情况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公平性原则。试题涉及的所有内容适合全体考生,避免客观因素的影响,没有经济、文化、城乡、民族、性别等背景的差别。
第十八条 命题准备
1.印制好命题纸和命题工作保密合约等。
2.准备好各学科组记录本、草稿纸、绘图纸、笔、浆糊、剪刀、钉书机(针)、命题纸、命题资料、涉密计算机和绘图工具等物品。
3.确定命题人员。命题人员根据命题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学科组,每学科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命题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命题程序
1.制定命题计划。学科组学习有关考试命题的文件和规定,分析考生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次命题的计划。
2.编制双向细目表。根据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相关《考试大纲》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培训教材及考生实际,编制学科命题双向细目表。
3.个人命题。命题小组分别按照双向细目表的要求和命题人员的特点和经验等具体情况按内容或题型分工命制试题。
4.集体讨论交流。学科组集体对照双向细目表逐题讨论、修改试题,然后编制成正、副两套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5.模拟答题。命题教师分别独立对正、副试卷作答,勘误补漏,研判试题阅读量、答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进一步讨论、修改、调整试题及难度。
6.校对定稿。命题实行“五校”制,其中纸质清样完成三校,胶片完成二校。
7.整理归档。命题结束后,各学科组要做好正、副试卷的归档工作。档案材料包括试题原稿(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清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双向细目表及有关材料。档案材料收齐整理后,在档案封面粘贴命题目录后交命题管理人员(保密人员)分别验收密封。
第二十条 试卷种类与结构
1.试卷种类:
中学类(含中专):教育学、教育心理学A卷、B卷各一份;
小学类(含幼儿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A卷、B卷各一份;
每份试卷含:⑴试题卷;⑵答题卷;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试卷结构:
考试时量:12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
知能层次的比例是:识记30%,理解50%,应用20%。
题型的比例为:选择题30分,填空题20分,简答题30分,论述题20分。
第二十一条 试卷编制
1.试卷的题量要适当,运用的符号、术语应规范,符合相关标准。
2.试题排列顺序有利于考生阅读和答题,同类题型应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3.试题陈述语言简洁、连贯、无歧义,图文匹配,插图标注准确清晰。注意使用不同字体以区分试题材料与正题。
4.试卷版面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试卷用“××年湖南省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类××学科试卷”作标题。各科试卷要有整卷说明(包括题数、考试时间、总分等基本信息),试题应该说明解答要求和分数。试卷中大题用中文数字连续编号标示,小题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标示。若一小题中有几个问题的,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标示。选择题答案序号用大写的A、B、C、D标示。同一道试题不得跨页排印。试卷每页的下端应有脚码。
试卷中使用汉语规范的标点符号。
5.卷面的卷头、卷尾和换页处要有醒目提示。
第五章 制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制管理
教师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制工作由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制定试卷印制工作方案,报省教师资格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1.制卷厂家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
2.制卷厂家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印制期间试卷的安全和保密。印制期间,厂区实行全封闭管理。厂区与外界,厂内生产区与生活区,车间与仓库之间要有效隔离。厂内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别由公安人员(或武警)与内保人员24小时值班警戒。
3.制卷厂家必须制定严密的制卷方案,杜绝发生差错,按时完成制卷任务。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派专人对厂家的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
4.制卷期间的保密、保卫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试卷印制规范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两科试卷印制时,要采取隔离措施,避免试卷混淆。
2.制卷厂家必须按试题卷、答题卷的清样和要求印制。试题卷不印密封区和密封线,不留答题区。试题卷采用白度80度左右,有较好拉力,不浸、不透,正反面一致的正品80克双胶书写纸,以蓝色油墨印制,装袋密封。答题卷须在密封区印有市州、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等,采用黑色油墨印刷,须保证颜色光亮、色彩均匀,按要求装入试卷袋密封。
3.试卷袋印有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点名称、考室编号、实考人数、缺考人数、准考证起止号等。试卷袋用120克韧性好的正品牛皮纸印制,试卷袋口密封条用32克白纸印制。
4.试卷配发办法为每科每考室配发一袋(30份),尾数考室少于30人的配发一袋,多余30人的配发两袋。各市(州)每个考点每学科分类各配发备用试卷一袋。
第六章 考试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前准备
考点学校应预先制定教师资格考试组考工作方案和因交通、安全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突发事故导致考生不能参考的应急工作预案,报市(州)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1.考点要组织开展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考务工作细则》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各地在培训过程中要采取讲练结合的形式落实培训内容,不得走过场。
2.考点要对视频监控系统和无线电信号屏蔽器进行全面检测,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监控画面清晰和无线电信号屏蔽器性能良好。要对视频监控显示的日期和时间、考点考试的统一信号时间按北京时间调准。
3.每间考室配备两名监考员,其中主监考和副监考各一名。每楼层考室外配数量适当(至少每六间考室配备一名)且性别结构合理的流动监考员。
4.各主监考务必在试卷启封前,对考生集中进行安全和参考教育,向考生宣读《考室规则》和《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程信号
考点要严格考试信号的管理,统一信号种类和信号鸣响时间要求。考点要选定时钟,选定专人对准北京时间,统一发布考程信号,每场考试的统一信号为“三铃四哨”,考点通过校园有线广播系统同时进行语音提示(界限哨不进行语音提示)。
考试的统一信号为:
三铃:
预备铃——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
开考铃——考生开始作答;
终了铃——考生停止作答退场。
四哨:
拆封哨——考前10分钟,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
发卷哨——考前5分钟,监考员开始发卷;
界限哨——开考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考试;
提醒哨——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每科考试终考前30分钟内,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室,不发统一信号,时间由主监考掌握。
第二十六条 考试实施程序
1.考前35分钟,全体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主考或副主考点名后,交待考试注意事项,采用随机抽签或滚动的方式确定各监考员本堂考试所监考考室。
2.考前25分钟,主监考、副监考共同从考点办公室领取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等,并检查卷袋标记的科目与本堂开考科目是否相符,卷袋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一起直接进入考室。
3.考前20分钟,响预备铃,监考员组织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从前门有序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同时对考生所带的垫板、文具进行严格细致检查。考生落座后,主监考向考生宣读《考室规则》,并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副监考负责分发草稿纸(每科分发8开白纸1张)。
4.考前15分钟,主监考在前台监视,副监考依次逐人分发答题卷,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卷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等,并逐一进行检查。
5.考前10分钟(拆封哨响后),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试卷启封后,主监考应逐份清点核对,若发现试卷有差错,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主考,换取备用卷。
6.考前5分钟(发卷哨响后),副监考依次逐人分发试题卷。主监考在前台监视,不准考生提前答题,并提醒考生注意检查所发试题卷与答题卷是否与本堂考试科目相符,页码是否齐全,卷面有无破损、漏印、单面缺印和字迹模糊等情况。监考员应指导考生在试题卷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等。
7.开考铃响,主监考宣布“开始答题”。
8.开考后,副监考对考生进行“三对照”即:身份证、准考证、《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对照表》上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由考生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对照表》对应栏签名;若有不符,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处理。
9.开考后15分钟吹界限哨,主监考清点本考室考生人数,迟到考生不准进场。主监考在缺考考生的答题卷“姓名”栏中填写“缺考”字样,将缺考情况记载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室情况记载表》和答题卷袋上。
10.终考前30分钟内,考生可交卷离开考室。
11.终考前15分钟吹提醒哨,主监考宣布:“还有最后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2.终了铃响,主监考宣布:“考试时间到,考生停止作答”。要求全体考生起立,严禁答题。考生清理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然后依次从前门走出考室。副监考要防止考生带走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
13.考生离开考室后,监考员依次收卷(包括缺考卷),清点试卷,将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收齐后,主、副监考同时径直回试卷装订密封室,密封试卷。
第二十七条 考室规则
考生应遵守考室规则:
1.考生在每科开考前预备铃响后,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考试期间,如考生未携带身份证或准考证,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可以凭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2.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除黑色或蓝色墨水签字笔、圆珠笔、橡皮、垫板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物品。不准携带入室的物品放置在考室内设置的“小件物品放置处”。考室内不准相互传递文具用品等。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终端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液等物品进入考室。
3.考生接到试卷后,如发现试题卷、答题卷与本堂考试科目不符,或字迹模糊等印刷错误,应及时报告监考员。若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考生答题前,在答题卷上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并仔细阅读答题卷上的注意事项,发现错误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4.开考铃响后,考生方可答题。开考15分钟吹界限哨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终考前30分钟内方可离开考室。
5.答题时请注意题号顺序,答案只能写在答题卷本题区域的范围内,否则,答题无效。凡答案书写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6.考生作答,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签字笔和圆珠笔,保持卷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卷折叠、弄破。禁止在非答题区乱涂乱画,禁止在答题卷上作任何标记。
7.考生在考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卷,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室。
8.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根据统一指令起立,按试题卷在上、答题卷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整理好,按照统一指令依次从前门离开考室,并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待发出离开信号后,方可离开考点。
第二十八条 监考规则
1.监考实行“滚动式监考”,即监考员第二堂监考要无规律地进行滚动轮换,由副主考随机编排监考员所监考的考室,并在考前30分钟宣布。
2.视频监控室人员配备、职责、纪律和实施程序按照《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视频监控管理办法》(附件10)执行。
3.考试时,除流动监考员、考点正副主考、驻点巡视员、巡视员外,监考员必须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室。
4.监考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防止考生代考、夹带、偷看、抄袭、换卷、传递或带走试卷(含草稿纸)等违纪舞弊事件发生。若发现考生违纪舞弊,须及时制止。
5.监考员要遵守以下监考纪律:
(1)不准迟到、早退;
(2)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随身听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室;
(3)不准看书看报、室内谈笑、抽烟、吃东西、打瞌睡,做与考试无关的事;
(4)不准擅离考室,随意翻看考生试卷,解释题意、抄题做题;
(5)不准将试卷传出室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协同违纪舞弊;
(6)对考生提出的试卷漏印、重印、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须当众说明并及时解决。
6.监考员在考试时间内如遇特殊原因上卫生间,应由流动监考员顶替,必须保证考室内自始至终有两名监考员监考。
7.如实填写《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室情况记载表》,凡在监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情况都须在表中详细记载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舞弊情节,并按本细则第十一章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须写出专题报告交考点办公室。
8.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须及时通过流动监考员向主考报告,由主考安排流动监考员陪同考生接受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二十九条 副题的启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正常考试,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2.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市(州)教育局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3.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考和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细则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试卷密封规则
1.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包括缺考卷)份数,如发现考生将试卷带走,须立即追回。
2.监考员将考生答题卷(含缺考考生答题卷)按准考证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小号在上)收齐排列,清点无误后,交验收员验收。验收员按准考证号和试卷页码顺序(包括缺考卷)验收,严禁将试题卷和答题卷混装、倒放,严禁将草稿纸装入卷袋内。答题卷验收无误后,规范装订好试卷,再将其装入答题卷袋内,用适量浆糊(胶水)将答题卷袋封严,最后用密封条将袋口封好,并填写封面的有关内容交考点办公室。答题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3.每个考室的试题卷(含空白卷)按试题袋对应的份数收齐,装订好,交考点办公室,由考点办公室打捆。
4.草稿纸以考室为单位,按照考生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装订好,送交考点办公室留存,待评卷结束后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试题卷和答题卷发放、回收规定
1.保密室在发放、接收试题卷和答题卷时,必须当面分别清点袋数,核实科目,检查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试卷交接表》(附件11)和《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备用卷流向表》(附件12)。
2.考前试题卷和答题卷出保密室,只能在当天按照考试科目,考一科发一科。在每科开考前40分钟,由考点副主考和验收员一同从考点保密室领取当堂考试科目试题卷和答题卷,并办理领取手续,再一同送到考点办公室分发给监考员。
3.备用卷(包括试题卷和答题卷,下同)由保密员管理,《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备用卷流向表》由考点主考掌握。非特殊情况不得启用备用卷,备用卷启用应先由监考员依据《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附件13)的规定提出,驻点巡视员、考点主考、保密员共同签名后方可启用。启用备用卷后,在考试终了前30分钟,由保密员在未使用备用卷的总分栏签“注销”二字,并由考点主考、保密员验明实物后,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备用卷流向表》上,共同签名注销。
4.每一堂考试结束后,在试卷装订密封室,由监考员按要求清点好答题卷、试题卷和草稿纸,交验收员清点无误后装订严实,再由验收员与副主考一同将全部材料送考点保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5.试题卷和答题卷由各考点分科目按考室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送至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按规定统一送往省教师资格考试评卷点。在交接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认真清点试卷科目和数量,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接。
6.评卷结束后,将答题卷按科目、分市(州)存放,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保存半年后销毁。
第七章 评卷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卷的组织与实施
1.评卷工作由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制定评卷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2.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成立省教师资格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卷保密保管组、学科评卷组、质量监控组、成绩登分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的主要职责及要求如下:
(1)试卷保密保管组: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接收、保管、发放、调配等工作,严格执行签收登记制度;严防盗窃、遗失、泄密、错混、火触、损坏及其他事故的发生;统编评卷保密代号,确保保密代号不泄露;检查试卷装订情况,及时处理、登记试卷装订中的异常问题等。
(2)学科评卷组:负责培训评卷教师,贯彻评分标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评卷任务;负责做好评卷教师分工、编组,评卷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组织和协调学科的评卷工作,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坚持公正、合理、始终如一、宽严适度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等问题等。
(3)质量监控组:检查有无漏评, 小题分之和是否等于题首分, 题首分与卷首分是否相符;检查学科评卷是否始终如一、宽严适度,检查有无错评;对评卷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学科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等。
(4)成绩登分组:负责试卷的拆封、登分、核对、统计和有关数据的提供;严格按登分程序进行操作,认真进行检查复核,做到准确无误;考生分数公布前属秘密材料,不能向登分组之外的人员提供考生分数;服从调度,保证保密、准确、按时、按量完成登分任务等。
(5)纪检监察组:宣传纪律监察规定,提出纪检监察要求;对违反纪律监察规定的言行进行警告和整改;对评卷工作中出现的违纪事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后勤保障组:努力为评卷工作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环境,确保评卷工作顺利进行;做好评卷工作所需文具用品的供应工作;安排好评卷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医疗和文化生活等;做好评卷场所、住所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评卷人员进出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评卷实施程序
1.试评:熟悉试题及答案,统一标准,树立评分标杆。
2.主评:由一位老师主评,按标准给出分数。
3.复评:评卷小组内,评阅相同试题的老师应每两人一组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有异议的同主评老师商量后确定分数,同时签名。
4.登分:由主评老师首次登分,复评老师对试题复评后,必须对登分进行复核。
5.合分、复核:由合分老师将总分计入总分栏内,复核老师必须复核总分并签名。
6.抽查:由各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进行抽查。有问题的及时通报,改正。
7.输机:须拆封以后,唱报姓名对应输入分数。两机同输,再复盘对照,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四条 评卷工作规程
1.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2.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执行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3.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
4.不得将答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评卷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5.评阅试卷时,全部给正分,不允许用负分形式标记。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迹的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如需更改,必须报经评卷学科组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6.不得私自拆开密封答卷册,不得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7.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8.自觉维护评卷场地工作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异常卷处理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卷:
(1)答题卷上先后出现两种笔迹且前后字迹不一致的;
(2)答题大量超出规定答题区域或不在规定区域作答的;
(3)有明显标记的;
(4)答题出现雷同的。
2.评卷人员在发现异常卷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评卷学科组组长、评卷现场负责人和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若发现有重大舞弊嫌疑的,应立即报告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八章 考试信息与成绩发布
第三十六条 在当年省教育厅下发有关教师资格考试文件之后,省教育厅和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应及时在湖南教育政务网(http://gov.hnedu.cn)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http://www.hnteacher.net)上发布相关公告。考生相对较集中的高等学校可转发相关公告,以便尽快告知考生,及时报名参加考试。各市(州)教育局应将考生报名、准考证发放、考试安排等事宜,通过网络、媒体或现场公告等方式提前向社会或考生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州)教育局应将考生报名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至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应对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给市(州)教育局。
第三十八条 考生考试成绩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公布(公布时间为10天),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对社会公布。考生凭身份证号码和有关密码查看本人的考试成绩;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分别向各市(州)教育局发送该市(州)的考生考试成绩。
第三十九条 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由考生本人在成绩发布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教育局申请查分(不受理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市(州)教育局将查分申请情况汇总并上报至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对查分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统一发至各市(州)教育局,再由市(州)教育局将复核结果通知考生。
查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教育学或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成绩60分及以上者,发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发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印制。市(州)教育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领取《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并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
第九章 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巡视员委派
考试期间,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市(州)派遣巡视员,巡视员的遴选与管理工作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承担;各市(州)教育局向各考点派出驻点巡视员。巡视员和驻点巡视员,由分管考试工作的领导或相关单位(部门)熟悉考试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二条 考务工作人员选聘
按照“谁选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选聘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点学校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
2.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3.近年参与相关考试工作没有违纪舞弊且没有出现重大工作差错。
4.严格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5.考务工作人员的选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三条 保密、保卫人员选聘
1.省、市(州)公安部门(武警)的同志参与保密、保卫工作,保密、保卫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选聘。
2.需聘请学校保安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保密保卫工作的,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先培训后上岗。
3.保密、保卫人员选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考试的保密、保卫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四条 命题人员选聘
命题人员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按照以下要求,从“命题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产生。
1.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2.遵守命题保密纪律,无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不良记载。所有直接参与命题的人员必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命题工作保密合约》,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评卷人员选聘
1.评卷人员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遴选,主要由中小学校、教研机构、教师培训机构相应学科的骨干教师和高等学校的学科专家组成,评卷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
(2)相关学科专业毕业、从事教育教学或相关研究工作三年以上。
(3)曾参与过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评卷工作或相关考试评卷工作。
(4)实行回避制度,评卷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2.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工作有关规定。
3.评卷过程中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执行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4.学科评卷质检组长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从当年命题人员中挑选,原则上每个学科1人。
第四十六条 巡视员职责
1.检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是否亲自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组织领导工作;是否制定规范的组考方案;是否有考生因交通、安全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突发事故导致不能参考的应急预案。
2.提前一天到达考点,参加考点考务工作培训会,检查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考点、考室和保密室是否符合设置要求,考试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相关人员是否到岗,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检查组考过程是否规范。
3.检查考风考纪是否正常,监考人员是否执行监考工作要求,各类违纪舞弊事件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4.巡视员、驻点巡视员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开展与考试无关的工作。在不影响考生答题的情况下,对每堂考试进行巡查。
5.巡视员要如实填写《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点工作测评表》(附件14),并综合考点情况提出测评意见。对被巡视地的组考工作提交工作总结,如发生重大问题应写出专题报告。
6.巡视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公务宴请和旅游活动,自觉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和干扰。
第四十七条 考点正、副主考职责
1.考点主考在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的部署,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依据本考务细则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
3.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室,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负责依据《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启用备用卷,并做好向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工作。
5.负责依据第六十四、六十五条和《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对因违纪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因违规违纪终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6.每科考试结束后,验收各考室的回收并已密封好的试题卷袋和答题卷袋,并派专人保管和保卫,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7.切实做好安全、保密、保卫和后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迅速逐级上报,直至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8.考试结束后,负责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书面报告本次考试实施情况。
第四十八条 监考员职责
全面负责考室监考工作,完成本细则第六章所规定的各项监考工作任务;严格执行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保密、保卫人员职责
严格执行本细则第十章有关保密、保卫工作的规定。
第五十条 命题学科组长职责
1.全权负责本学科的命题工作,制定命题计划,按计划如期完成命题工作,做好试题质量把关和保密工作。
2.负责组织本学科命题专家编制双向细目表,合理分工,通力合作。
3.组织集体讨论交流,对每一道试题进行深入的讨论,试题表述严谨规范,编排科学合理。
4.牵头制定本学科A、B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5.组织好审稿和校对工作,负责定稿,协助做好试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6.对因命题产生的异常情况,接受命题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商定处理方案。
第五十一条 评卷学科组长职责
1.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2.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3.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
4.检查评卷人员对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的执行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5.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时处理问题卷。
6.把握学科评卷进度,及时调整评卷人员,汇报评卷进度及
有关情况。
7.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提出意见,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第五十二条 评卷学科质检组长职责
1.对本学科评卷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学科评卷组长和评卷现场负责人进行处理。
2.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评卷结果进行分析,并向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定性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 评卷人员职责
1.在评卷学科组长领导下,保质保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2.在评卷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题组长和学科评卷组长。
3.根据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公平公正判分。
第五十四条 制卷入闱监印人员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卫工作,责成制卷厂家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2.负责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协助制卷厂家对制卷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4.负责试卷清样校对、试卷分发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章 保密、保卫与安全工作
第五十五条 命题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参与命题工作人员(含保密、保卫、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统称命题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和《命题保密合约》,明确命题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命题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密。
2.命题期间,对命题人员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命题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离开命题工作地点。
3.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就餐时间,保卫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地点;休息时间,命题人员可在指定的区域活动。
4.工作时间,禁止服务人员进入命题人员房间。服务员只能在休息时间进房打扫卫生、送开水。
5.命题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及存储设备进入命题现场,不得会客,不得打电话或对外发送任何信息。特殊情况需打电话,须经命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后,用指定的电话通话,并有保密员在场监督,通话时必须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方言或外语。
6.命题工作一律在工作室内进行,任何与试题有关的资料、草稿纸等不得带出工作室。命题人员不得在工作室以外讨论与命题有关的问题。工作时间,各学科组之间不得串门,不得在不同科目命题专家组相互交流。
7.命题期间,设总保密员一人。总保密员负责每天检查各学科组保密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及时报告。
每学科指定一人负责本学科命题的保密。所有资料、字纸由学科保密员负责保管和保密。每天上午、下午工作结束时,命题人员将有关资料、稿纸交学科保密员,由学科保密员交总保密员保管。
8.命题工作结束,由命题学科组长与保密员共同将试题密封,在密封条上签字后交总保密员保管。所有与命题有关的字纸一律装袋加封并送交总保密员,由总保密员统一销毁。命题资料全部交总保密员保存至考试结束。
9.保卫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警戒,负责命题工作区域的保卫工作,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命题工作区域。
第五十六条 制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 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与制卷厂家签订的印制合同中须有保密、保卫工作的措施规定;所有参与制卷的工作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成立制卷点内部保密、保卫工作组,由若干人组成,设固定的保卫岗位,24小时值班,全权负责警戒区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各车间设兼职保密、保卫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3.制卷点外部保密、保卫工作,由公安人员(武警)负责担任,24小时执行固定岗与流动哨警戒制度,密切监视警戒区内外的一切可疑现象,严格检查进出警戒区内的一切人员和物资,严格履行人员来访登记手续并作好记录,保证制卷期间警戒区内的安全,达到确保试卷机密的目的。
4.制卷期间保密保卫人员不得回家、不得外出、不得会客、不得写信、不得打电话、不得串车间、不得单独活动、不得谈论试卷内容、不得携带任何无线电设备及其他不宜带进警戒区的物品进入警戒区。
5.制卷人员若因公、伤、病必须离开制卷场地的,须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监印人员及工厂入闱负责人双方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保卫人员始终同行方可离开外出。
第五十七条 评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与评卷场所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中须有保密、保卫工作的措施规定;所有参与评卷的工作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评卷地点设置答题卷保管室,答题卷保管室设在二层楼以上,安排两名以上专人24小时值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管室。
3.评卷场地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与阅卷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阅卷场地。《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工作总负责人。
4.领取答题卷必须登记,包括日期、姓名、试卷科目名称、试卷本数。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地。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地时必须将所有答题卷交保密室保管。
5.评卷期间的答题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卷袋不符、倒装等问题,应及时报告保密室保密员处理。
6.评卷场地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在场值班。
7.评卷人员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必须在规定场所评卷,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的笔具进入评卷场所;不得将评分参考答案、评分细则、评卷有关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参考答案;不得私拆密封线,不得撬看密封线内考生信息;工作时间不得会客、不得打电话,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U盘等存储设备带入评卷场地;不得外传评卷信息,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对外谈论评卷情况,确保评卷工作安全。
第五十八条 试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所有参与试卷保密、保卫工作的人员须与选聘单位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试卷属国家机密件,在启用前均须严格保密。
3.试卷交接过程中,第一流程为:制卷厂家→市(州)保密室→考点保密室→考室;第二流程为:考室→考点保密室→市(州)保密室→评卷点→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保密室。不得增设或减少任何试卷交接环节。
4.在每个试卷交接环节中,都必须持统一的《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试卷交接表》,在保密员、保卫人员、教师资格考试相关负责人同时到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在试卷交接过程中,须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签名手续。
5.领卷人员在领卷时必须认真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卷袋完好程度,如发现试卷数量不符、卷袋破损,可拒绝领取试卷,并立即报告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进行处理。
6.试卷运输过程中,必须采用金属密封车,并保证车况良好,门锁完好。市(州)到考点的试卷运输须采用车况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车或面包车,禁止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试卷。采用两辆及以上车辆运送试卷,必须沿同一路线统一行动。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必须乘坐软卧,要求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有公安人员(或武警)参加。
7.试卷运输必须配备保密员、公安人员(武警)、考务人员随车押运。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在运输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在任何情况下,试卷押运现场不得少于两人看管。禁止运卷车辆在途中停车过夜。
8.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试卷运输车,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试卷接送时间,由相关组考单位确定。
9.试卷除规定的运输环节外,只准存放于各级保密室。试卷在任何时间、地点均须有保密、保卫人员(不少于两人)守护。
10. 试卷押运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审查,遵守国家和省的安全保密制度,身体健康;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试卷押运的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五十九条 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所有参与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的人员须与选聘单位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保密室设置
市(州)组考单位和考点均须设置保密室。
3.保密室设施要求
保密室须选择二楼以上的套间,里间为试卷存放室,外间为保卫人员值班室。保密室须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配备铁柜,并安装防盗警报系统,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保密室门须上双锁。市(州)教育局保密室须有电子监控设备,并全程视频监控录像。考试结束后,各保密室的监控录像资料由市州教育局汇总后,交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妥善保管,保存期为半年。
4.保密室人员配备
保密室须配备专职保密员两人以上,保卫人员每班不少于两人。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保密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参加保密室保密工作的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5.保密室工作制度
市(州)保密柜须由考务负责人粘贴封条,试卷存放室的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粘贴封条。考点保密室保密柜须由第一副主考签名粘贴封条,试卷存放室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粘贴封条。每次考试保密柜锁密码均须更换,密码由一名保密员掌握,保密柜钥匙由另一名保密员掌管。非密码锁铁质保密柜须上双锁,每次考试保密柜和保密室门均须更换新锁,钥匙由两名保密员分别掌管。保密室封条,须遵循“谁签名、谁加封和谁加封、谁启封”的原则。非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室,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两名保密员、一名考务负责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工作时间,须保证有两名保密员同时在场。
保卫人员要在保卫值班室24小时轮流值班,任何情况下保卫人员值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期间,禁止睡觉、吸烟、饮酒、私自使用电话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保密室内不得生火。
6.交接登记制度
保密、保卫人员须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认真填写试卷交接记录。
7.保密室验收检查制度
考试前,相关组考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按上述条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保密期间,相关组考单位每天应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人员进行不定时抽查。
第六十条 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
1.教师资格考试涉密的计算机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依据《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附件15)进行管理。
2.切实做好涉密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保证数据安全。
3.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系统启用期间,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的保密工作规定
1.在试卷解密前各个环节,如发现试卷被盗(或有被盗嫌疑)、泄密、丢失,应第一时间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当地保密、公安、纪检部门报告,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保护现场,严格控制泄密扩散,并积极协助调查、侦破。
2.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当地组考单位,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因突发自然灾害或人为差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需提出补救措施,报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考试安全工作规定
1.市(州)教育局和考点要制定周密的考试安全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考试安全。
2. 市(州)教育局和考点要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必要时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预防和处置偶发、突发事件。
3.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4.考前,考点应积极争取当地公安、卫生、交通等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支持,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5.考点须严密关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6.凡出现危及考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如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流行性疾病等),应立即停考,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逐级上报,对考生及考试作出妥善安排。
7.凡出现重大考生人身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妥善处理。
8.监考人员要密切注意考生的身体及思想状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于继续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及时劝告考生停止考试,并由考点安排车辆和陪同人员将考生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9.凡因未执行考试安全工作规定,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命题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1.命题人员须严格遵守命题人员保密纪律的各项规定。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据命题人员保密纪律,加强对命题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命题人员保密纪律的任何行为,均须坚决制止,及时处理。
2.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当场科目考试的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警戒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考生当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题卷、答题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按考试作弊处理,考生当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务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考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7.处理权限及程序
(1)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条所列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室情况记载表》上;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驻点巡视员、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师资格考试组织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3)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填入《考生违规情况汇总表》,经市(州)教育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4)市(州)教育局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考生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考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的理由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处理的,经考生申请,市(州)教育局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5)市(州)教育局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考生。
(6)考生对市(州)教育局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省教育厅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①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A.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7)做出决定的市(州)教育局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8)考生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配备考试工作人员、严格组考管理,造成教师资格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对管理不严、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下一年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对考试工作极不负责或因其他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工作人员,市(州)教育局须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且其两年内不得担任教师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
4.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直至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应回避教师资格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或安排应回避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人员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并造成后果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协同考生作弊或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室考试纪律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监控不能正常运行的;
(6)丢失试卷的;
(7)对考生作弊情况不作记载或者隐瞒不报的;
(8)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细则要求,造成泄密、失密事件的;
(9)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各类集体舞弊现象或出现雷同卷的;
(10)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11)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积分差错,或者在评卷中徇私舞弊的;
(12)擅自泄露评卷、登分等属于保密内容的。
第六十六条 考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未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机构,配备考试各类工作人员,造成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因相关组考单位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点下一年度承办教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凡未涉及到的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权限及程序遵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没有涉及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湖南省涉密考试保密管理规定》(湘政保〔20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规定的有关事宜,参与本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解释权属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