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资格审查在2015年6月1日至6月13日之间进行。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比例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到本人报考职位所在的招录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部门参加现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录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初审通过后的考生报名信息表和《2015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现场资格审查表》(附件3)。此外,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应持学校签章的《2015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附件4);年龄在3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附件1中要求为“少数民族”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少数民族证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2015年6月2日至6月13日之间进行。体能测评人选依据体能测评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后确定。若进入体能测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评。
报考各区县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当地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分别与当地公安局、林业局组织实施,对于招录指标较少的区县,也可以委托其他区县代为组织实施;报考市公安局所属分局公安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报考市司法局所属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市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报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考生,由市交委具体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12〕81号)执行。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1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结束后,不再递补人员进行体能测评。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四)专业科目考试
报考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职位的考生,需要在面试前(2015年6月2日至6月13日之间)进行专业科目考试(详见附件1“其他要求”栏)。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专业科目考试人选依据专业科目考试比例(不超过1:20)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专业科目考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专业科目考试。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职位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制)占面试总成绩的30%,其面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在专业科目考试的第二天内,由招考的市级部门公布专业科目考试成绩。
(五)面试
面试在2015年6月14日(市司法局所属职位6月13日-14日共2天)进行,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具体实施。
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考生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进入面试的人选,从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人选中,依据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与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按照面试比例确定。
面试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对于招录指标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低于1:2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还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体检);其中,附件1中含“公安院校2015年重庆籍毕业生”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当招录指标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低于1:2时,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体检。面试结束后,以考生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其计算公式为:没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60%+面试成绩×40%;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的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60%+(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40%。
招录单位在面试结束的当天向应试人员公布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1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内的“专业测试面试体检”栏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5年6月15日至6月19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从面试合格人选中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若其中1名考生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则该名考生直接确定为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和《关于转发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渝公局综〔2015〕1号)等组织实施,体检医院应按照《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要求确定。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狱医、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等职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日。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了缺额,则取消该招录指标,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同时通过张榜、本区县(市级部门)网络、“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目下的“拟录用公示”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报考单位、招录职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等。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审批与试用
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取消该招录指标,其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的公务员,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录机关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此外,各类报考人员应完成相应的各个招录环节、程序。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的,2年(即2015年至2016年)内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即2015年至2017年)内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即2015年至2019年)内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
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
(一)为方便考生选择报考职位及招录单位审查专业,我们拟定了《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附件2),供考生及招录单位参考。
(二)为方便考生报考和社会各界了解本次考试录用相关程序规定,我们编写了《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2015年上半年修订)》,请在正式报名前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内的“报考指南”栏下载学习。
招录过程中,对《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2015年上半年修订)》没有涉及或者没有解答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网上报名技术及照片审核咨询电话:023-86868838、023-86868837。
2.笔试考务及减免考务费咨询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
3.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63。
(三)招录公告中规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内的“政策法规”栏查询。
(四)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2015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情况一览表.xls
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rar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