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淄博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公告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4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6号)和《2014年淄博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规定,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和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工作现已进入体检、考察阶段。现将体检有关事项及要求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范围
列入第一批体检范围的人员为除公安机关招考的人民警察以外的人员,共488人(名单见附件)。体检人员名单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拟确定为体检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拟确定为体检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我市同级机关体检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列入第二批体检范围的公安机关招考的人民警察人员名单,待体能测评结束后,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二、体检批次及时间安排
本次体检共分两批次进行,每批体检时间为半天:
第一批体检人员为:报考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相关职位(不含区县法院、检察院)的考生,具体名单见附件1。体检时间为2014年8月23日(周六)上午。
第二批体检人员为:报考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相关职位(不含区县法院、检察院)和市直机关、市属参照管理单位以及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的考生,具体名单见附件2。体检时间为2014年8月24日(周日)上午。
三、集合时间、地点及要求
考生必须准时按规定时间于体检当日早6:00前持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第三页,到淄博市政府第二综合办公楼一楼门厅集合(张店区联通路202号),经审核无误后集中乘车前往指定医院。
四、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体检须知
1、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凡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在受检前应禁食8-12小时。全部项目检查结束后,统一安排早餐。
3、女性体检者月经期间、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要事先告知引领员和体检医生。
4、体检时,所携带的各类通讯工具须统一上交集中保管,若未按规定全部上交者,按违规处理。
5、考生可穿正装或便装,但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佩戴明显标志,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
6、考生须提前下载《公务员录用体检表》(附件3)第三页,统一用A4纸打印(仅下载打印第三页即可),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认真填写,并签名。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无涂改,并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写,不能有遗漏,故意隐瞒病史的后果自负。特别提醒:此表须在体检当天随身携带到集合地点后统一上交。
7、体检时,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体检工作纪律和规定,服从组织者管理,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体检期间,严禁考生家长陪同,若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体检资格。
8、考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9、凡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录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并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0、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只能进行1次,复检按规定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11、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附件:
市公务员招考办
2014年8月19日